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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務局辦理遷移手續的流程
稅務遷移,一般指的是納稅人公司在變更了經營地址之后,把稅務登記遷移到新的經營地址當地的稅務局。稅務遷移流程: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進行稅務遷移的時候都需要進行清算。納稅人跨主管稅務機關遷移,按照變更稅務登記有關規定辦理。先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由原主管稅務機關調查核實后上報上一級稅務機關(遷達地稅務機關的共同上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上一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在征管系統中做納稅人跨區遷移,并通知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重新發放稅務登記。稅務遷移需要用到的材料:1、工商營業執照及工商變更登記表復印件;2、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原件;3、業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4、場地使用證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產權證租賃房屋的提供租房協議和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無房屋產權證的提供情況說明無償使用的提供無償使用證明(地址);5、《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法律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稅務登記證跨區遷移的整個流程需要哪些材料
稅務登記證可以根據主體的性質不同,辦理所需的資料也是不同的。具體辦理如下:1、企業辦理稅務登記證需要的材料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公司章程,驗資報告,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等。還需要填寫稅務登記證的申請表;2、個體工商戶辦理稅務登記需要的材料有: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登記證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能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生產經營地的證明材料,稅務登記證的申請表,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于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和其他存款帳戶,并將其全部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帳號。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帳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3,公司變更地址稅務遷出流程
一、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跨縣(區)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管轄權變更(跨區遷出)。納稅人辦理時限: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稅務機關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應提供資料:(一)驗證資料: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和經辦人身份證明。(二)報送主表:《稅務登記(跨區、區內)遷移申請審批表》 (一式三份)。(三)附送資料: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部門核準的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一式一份);2.發票領購簿、未核銷發票及當月開具的增值稅發票;3.防偽稅控一般納稅人的金稅卡、稅控IC卡;4.《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二、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跨縣(區)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管轄權變更(跨區遷出),并向遷入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管轄權變更(跨區遷入)。納稅人辦理時限:在原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管轄權變更(跨區遷出)之日起30日內。稅務機關辦結時限:當場辦結。應提供資料:(一)驗證資料:經辦人身份證明。(二)附送資料:1.《納稅人遷移通知書》(一式一份);2.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一式一份);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金稅卡、稅控IC卡;4.《稅務登記(跨區、區內)遷移申請審批表》(一式一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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