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編發現不少網友在網上搜索稅務認定是什么意思?親們泰安市個人所得稅中計稅認定什么意思比如員工工資3000元這類內容,所以小編也是為此幫大家整理出了下面這些相關的內容,不妨和小編一起看看吧?
1,親們泰安市個人所得稅中計稅認定什么意思比如員工工資3000元
計稅認定就是計稅依據,是指員工應該計繳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具體是指應稅收入減去可以扣除的項目。比如工資5000元,可以扣的個人繳納的養老金和公積金1000元,那計稅依據就是4000元。
2,稅務要實名認證是什么意思
稅務要實名認證就是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員工到稅務局進行本人圖像采集。包括法定代表人,領購發票人,辦稅人。現在稅務法人是需要做實名認證,這個是為了規范市場,規劃企業自身財稅,很正常,沒有做實名認證的企業是沒辦法在稅務局去申領發票的。
3,注冊稅務師被取消和認定是什么意思
哦,第二句明白多年了,呵呵。簡單點說,注冊稅務師以前是稅務總局發證,以后可能會轉到注冊稅務師協會發證沒有什么意思,換湯不換藥。(1)取消認定不是取消資格考試。 (2)證件不會作廢,還可以使用。
4,增值稅專用發票去稅務局認證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去查看發票是不是真
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并不是為了辨認發票的真假,而是為了抵扣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只有認證通過才可以抵扣稅額,對于一般納稅人來說,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認證當月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期限為自開票之日起180天內,超過180天就不再允許抵扣。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票,確實是需要到公司所屬的國稅局申請代開。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就可以自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票。

5,稅務認定不具備相應的生產能力是什么意思
稅務認定不具備相應的生產能力指的是: 稅務局在查驗本企業的生產車間、考察工作人員能力后,不能在計劃期內,企業參與生產的全部固定資產,在既定的組織技術條件下,達不到所能生產的產品數量,或者能夠處理的原材料數量。 生產能力是反映企業所擁有的加工能力的一個技術參數,它也可以反映企業的生產規模。每位企業主管之所以十分關心生產能力,是因為他隨時需要知道企業的生產能力能否與市場需求相適應。當需求旺盛時,他需要考慮如何增加生產能力,以滿足需求的增長;當需求不足時,他需要考慮如何縮小規模,避免能力過剩,盡可能減少損失。你說呢...
6,稅務機關認定列支的標準是什么意思
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須報當地稅務機關 認可。壞帳損失的認定應根據以下3條標準:一是因債務人破產,在以其破產財產清 償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二是因債務人死亡,在以其遺產償還后,仍然不能 收回的應收帳款;三是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已超過兩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應收帳款。 對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的壞帳損失,提取壞帳準備的企業應在壞帳準備中列支, 實際壞帳損失超過上一年度計提的壞帳準備部分,可列為當期的損失;年末時本年度 實際壞帳損失少于上一年度計提的壞帳準備部分,應當計入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已列為壞帳損失的應收款項,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時,應當計人收回年度 的應納稅所得額。年營業額在1500萬以下的為千分之五年營業額在1500萬以上的為千分之三
7,什么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問題】 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是否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九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條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二)除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根據上述規定,個體工商戶年銷售收入達到規定標準必須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否則根據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會受到相應的處理,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但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這一問題,已經有朋友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專門咨詢過,并已得到了明確答復。你們作為工業企業,如果應稅銷售額達到了50萬元以上,就必須按規定辦理認定手續的,個體工商戶認定一般納稅人的審批權限一般為省局,但各地可能會有差異。 問題內容: 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是否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九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條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二)除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根據上述規定,個體工商戶年銷售收入達到規定標準必須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否則根據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會受到相應的處理,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但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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