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帳號是什么?1、公積金帳號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具的,用于記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業務的專用帳號。包括職工本人及配偶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帳號。2、公積金帳號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具的,用于于個人住房貸款、提取、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銀行帳戶。
一:住房公積金賬號是什么
住房公積金查詢的職工賬號是該地區的住房公積金網站用身份證登陸就可以查看到的,看不到的話到住房公積金中心查詢一下?。一、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二、公積金貸款1-5年利率4.59%,6-30年利率5.04%,公積金最高貸款從今年7月1日由40萬調整到60萬。最高貸款年限30年。
二:社保公積金賬號是什么
兩個帳號不一樣,好像很多地方買房也要求繳納社保! 你先咨詢你們當地是什么要求!公積金必須由用人單位繳費,你沒有固定單位,無法繳納公積金不可以,如果社保和公積金不在一個賬戶上,被社保稽查到很麻煩
三:蘇州公積金賬號是什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蘇州市人民政府《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以及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有關決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是指單位為職工專門設立的用于儲存單位和職工逐月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專用住房儲金賬戶。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且全部歸職工個人所有。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蘇州市行政區域內(不含工業園區,下同)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賬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設立、啟封、封存、轉移以及使用等。
第四條 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管理、監督,公積金中心所屬的分中心和管理部(以下簡稱分支機構)負責當地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業務的日常辦理和使用。
第二章 賬戶設立
第五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分支機構或受托網點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設立。
第六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如果職工從未在蘇州繳存過住房公積金,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在蘇州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網上業務大廳(以下簡稱單位網廳),或持《蘇州市住房公積金職工賬戶設立清冊》到公積金中心受委托網點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設立,并將住房公積金個人賬號告知職工。
第七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后,職工可登陸蘇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網上業務大廳(以下簡稱個人網廳)或蘇州住房公積金APP,經過用戶身份真實性認證后獲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號并妥善保存。
第八條 每個職工憑有效身份證件只能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職工在蘇州大市范圍內(不含工業園區)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應該進行賬戶合并,職工本人應持有效身份證件到現繳存地公積金服務大廳辦理賬戶合并手續,保留現繳存地的個人賬戶,被合并賬戶應處于封存狀態,且合并后原賬戶作銷戶處理。
第三章 賬戶密碼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應經繳存職工本人設置密碼后,方可辦理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第十條 職工在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完成后,應及時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至公積金中心各分支機構或受委托網點設置住房公積金賬戶密碼。職工修改或遺忘住房公積金賬戶密碼的,可通過蘇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網廳、蘇州住房公積金APP,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至公積金中心各分支機構或受委托網點辦理密碼修改或密碼重置手續。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密碼設置、修改業務原則上由職工本人辦理,職工有下列特殊情況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職工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監護人持監護人資格證明、職工及監護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職工出國出境的,由直系親屬(僅指職工本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下同)持有權機構出具的出國出境證明、書面授權委托書、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職工及直系親屬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三)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由財產代管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裁決書)和財產代管證明、財產代管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四)職工為服刑羈押人員的,由直系親屬持服刑羈押證明文件、書面授權委托書、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職工及直系親屬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五)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直系親屬或財產繼承人(受遺贈人)持死亡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決書(裁決書)、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或公證部門出具的繼承權證明書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裁決書、直系親屬或財產繼承人(受遺贈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第四章 賬戶封存及啟封
第十二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公積金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公積金中心受委托網點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或者轉移手續,并為職工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調動、退休、死亡或者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起30日內在單位網廳,或持《蘇州市住房公積金職工賬戶封存清冊》,到公積金中心受委托網點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手續。
第十四條 單位超過期限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身份證件、離職證明等材料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封存。對斷繳、欠繳住房公積金六個月以上的個人賬戶,在辦理賬戶轉移、銷戶提取時視同封存賬戶處理。
第十五條 職工重新就業,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新單位應當在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至新單位后辦理啟封手續。
第五章 賬戶使用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狀態分為以下三種類型:正常、封存、銷戶。(一)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期間,以及在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其個人賬戶狀態應當處于正常狀態;(二)職工在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部分提取時,其個人賬戶狀態應當處于正常或封存狀態。職工在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銷戶提取和轉移時,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應當處于封存狀態。
第十七條 職工有權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信息,公積金中心應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詢方式。職工可在公積金個人網廳、蘇州住房公積金APP自助查詢個人賬戶明細,或持有效身份證件到公積金中心各分支機構及受委托網點查詢。
第十八條 職工對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繳存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復核。公積金中心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公積金中心、受委托銀行及相關工作人員應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信息保密。
第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基礎信息出現下列情形時,職工本人或單位經辦人員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變更手續:
(一)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姓名與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姓名不符;
(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與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身份證件號碼不符;
(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性別與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性別不符;
(四)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身份證號碼未升位;
(五)本人出生日期與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出生日期不符;
(六)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身份證件號碼空缺。職工本人辦理的,第(一)、(二)項需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所在單位出具的書面證明(《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工個人資料變更清冊》)原件或公安機關開具的《居民身份證號更正通知》原件;第(三)、(四)、(五)項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第(六)項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勞動關系證明辦理。單位辦理的,單位經辦人需攜帶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原件、職工身份證明材料、所在單位出具的書面證明(《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工個人資料變更清冊》)原件或公安機關開具的《居民身份證號更正通知》原件。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需與相關受委托銀行的本人有效銀行卡進行關聯,職工辦理各項提取業務時,提取資金實時轉賬付款至關聯的職工本人銀行卡上。每個個人賬戶只允許關聯一張本人的有效銀行卡。本人的銀行卡指提取人的任意一張由建設銀行蘇州分行、工商銀行蘇州分行、農業銀行蘇州分行、中國銀行蘇州分行、交通銀行蘇州分行和蘇州銀行發行的有效I類借記卡。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與銀行卡關聯的方法有但不限于以下幾種:
(一)注冊公積金個人網廳或蘇州住房公積金APP,自助辦理;
(二)本人持有效身份證原件、銀行卡,可通過發卡銀行的儲蓄柜面、網上銀行、自助終端辦理;(三)本人持有效身份證原件、銀行卡到住房公積金服務大廳或受委托銀行網點的柜面、自助終端辦理;(四)辦理提取業務時,同時辦理關聯業務。 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與銀行卡關聯后需要變更銀行卡的,應按以上方法解除關聯,再重新辦理;公積金賬戶銷戶后,自動解除關聯。關聯手續原則上由職工本人辦理,如有特殊情況本人無法前來辦理的,可憑相關證明委托直系親屬辦理。
第六章 賬戶轉移
第二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調動變更勞動關系的,應當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及其資金轉移。
(一)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不含工業園區)繳存過住房公積金且個人賬戶封存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號保持不變,職工應將住房公積金個人賬號告知新單位,新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在蘇州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網廳,或持《住房公積金職工賬戶轉移申請書》《蘇州市住房公積金職工賬戶啟封清冊》,到公積金中心受委托網點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入、啟封手續,即可繼續繳存。
(二)職工離開本市行政區域到異地工作而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原單位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職工可以在轉入地辦理轉移接續手續,將蘇州公積金個人賬戶內的余額及利息轉移到異地,原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作銷戶處理。未在我市正常就業且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非本市戶籍職工,個人賬戶封存滿半年后可銷戶提取。(三)異地職工到本市行政區域工作的,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設立,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職工可至公積金中心各分支機構或受委托網點申請將異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的余額及利息轉移至本市。
以上(二)、(三)事項,職工均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本地公積金賬號、外地公積金賬號等材料,到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轉移信息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傳遞,具體按《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操作規程》執行。
第二十二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已封存,且職工所在單位發生撤銷、解散、破產的,應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委托管理(下稱托管)手續。
(一)托管手續原則上由原單位辦理,原單位自撤銷、解散、破產發生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有關批文證明、《職工住房公積金托管申請表》、托管職工有效身份證明材料等,到公積金中心各分支機構服務大廳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托管手續。
(二)如無單位辦理托管手續的,職工個人可持本人身份證件、《職工住房公積金托管申請表》、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等,到公積金中心各分支機構服務大廳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托管手續。
(三)未登記職工個人身份證件號碼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不得申請辦理職工個人賬戶托管手續。
(四)托管期間如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或與單位恢復勞動關系、重新就業的,由所在單位或本人申請,公積金中心審核后,給予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或個人賬戶轉移手續。第二十三條 職工轉移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至本市后,應當按規定正常接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個人住房貸款和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四條 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個人轉移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向公積金中心申請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公積金中心可以依本人申請辦理。
第二十五條 對發現的虛假轉移以及利用虛假轉移騙取住房公積金或套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行為,按《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蘇州市住房公積金單位失信懲戒實施細則》《蘇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失信懲戒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處理,同時按規定向蘇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報送失信信息。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蘇州市住房公積金卡使用管理規定(試行)》《關于對市區職工住房公積金托管戶管理規定的通知》同時廢止,原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按本細則執行,本細則未涉及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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