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新錄 高鵬
日前,證監會就《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以規范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資金、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不履行登記備案義務等問題,監管要求再次升級。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9月14日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8月31日,私募管理的基金總規模已突破15萬億元,存續私募基金管理人2.4萬家,管理基金數量近9萬只,私募從業人員15萬人。伴隨行業的高速發展,包括稅法在內的相關法律體系在不斷完善。那么,私募投資基金涉及哪些稅收規定?在具體適用相關稅收規定時又該注意什么?
01
契約型基金稅務處理較復雜
私募基金不同的運作模式,稅務處理也大不相同,其中以契約型基金的稅務處理最為復雜。契約型基金在募集申購環節的涉稅問題較少,在運營、分配和清算環節的涉稅問題相對較多,且主要集中在增值稅和所得稅上。
在運營環節,契約型基金發生取得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轉讓等增值稅應稅行為的,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以下簡稱“140號文件”)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以下簡稱“56號文件”)規定,以基金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需要注意的是,《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一般認為,該過渡政策僅適用于公募基金,對私募基金并不適用。
舉例來說,A私募基金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含稅收入100萬元,經計算買入價為60萬元,本期無結轉的其他金融商品轉讓負差。由于該基金為私募基金,不能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應當由其基金管理人B公司作為納稅人,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100-60)÷(1+3%)×3%=1.17(萬元)。
在分配環節,投資者取得分配所得的增值稅處理,須分情況考慮:如果合同中明確承諾本金到期可以全部收回,根據140號文件第一條規定,投資者取得的分配所得應當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否則,投資者取得的分配所得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不繳納增值稅。
所得稅方面,公司制投資人自基金取得的分配所得,應當并入企業應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里需要注意,《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該證券投資基金同樣是指公募基金,對私募基金并不適用。對于個人投資者自契約型基金取得的分配所得,筆者實務中還沒有見到過投資者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案例。
在清算環節,投資者取得的收入本質上是成本回收和利潤分配,應比照分配環節進行稅務處理。
02
合伙型基金收入須“先分后稅”
合伙型基金的稅務處理適用合伙企業的稅務處理方法,所得稅的處理是重點。
所得稅方面,合伙型基金在基金層面不繳納所得稅,而是實行“先分后稅”,即對于合伙企業當年的所得,合伙人為個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為公司制企業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具體來說,合伙型基金如果對外投資取得的為股息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不并入企業的收入,直接由合伙人確認所得,個人投資者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取得的是股權或股票轉讓收入,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以下簡稱“8號文件”)規定,依法備案登記為創投企業的合伙型基金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按5%~35%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外,合伙型基金經依法備案登記為創投企業的,還可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以下簡稱“55號文件”)以及8號文件等規定,依法享受相關稅收優惠,即合伙人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從合伙創投企業應分得的所得。
增值稅方面,合伙企業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適用簡易計稅辦法繳納增值稅;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除稅法規定可適用簡易計稅辦法外,適用一般計稅辦法繳納增值稅。
03
公司型創投基金試點新優惠
公司型基金的稅務處理則適用公司法人的稅務處理方法,注意享受最新稅收優惠。
目前,經依法備案登記為創投企業的符合條件的公司型私募基金,可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和55號文件規定,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舉例來說,2018年5月,C創投公司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D公司100萬元,假定其他條件均符合規定。截至2020年5月,C公司的該項投資已滿2年,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抵扣202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假設抵扣前C公司應納稅所得額為80萬元,則C公司202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80-100×70%=10(萬元)。
此外,公司型創投企業優惠先試點,私募稅收政策可期待。近日,國務院批復同意《深化北京市新一輪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 建設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范區工作方案》,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開展公司型創投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試點,在試點期限內,對符合條件的公司型創投企業按照企業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免征企業所得稅,鼓勵長期投資,個人股東從該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條件由財政部、稅務總局商有關部門確定。該政策實質上以稅收優惠的方式,去除了征收兩道所得稅的問題。
需要提醒的是,相關主體在成立基金前,須熟知涉稅事項及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合理選擇運作模式及募集方式,以降低稅收成本。如果遇到拿捏不準的問題,應及時咨詢主管稅務機關。同時,筆者也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在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同時,進一步優化鼓勵政策的適用范圍,使私募投資基金也能夠享受類似公募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
管理團隊投資收益:按照20%繳納個人所得稅
其實在私募基金的募、投、管、退等運作過程中,還有很多知識點需要我們掌握。
通過私募基金設立、架構搭建、投資退出、稅務問題等實務分享,解決私募基金全生命周期內的難題!
內容安排
2021年7月3日
(9:00-17:00)
私募基金設立、交易結構設計實務、產品備案
一、私募基金合同的要點解析
1.私募基金產品監管概況;
2.私募基金產品的籌備;
3.私募基金合同主要條款。
(1)PE基金合同的核心條款
(2)幾類特殊私募基金的合同條款
(3)基金合同的補充協議
二、私募基金交易結構設計實務
1.《資管新規》對于私募基金交易架構的影響;
2.公司制、有限合伙、契約型基金的比較與運用;
3.有限合伙型基金的雙 GP 架構;
4.結構化產品與保底保收益問題;
5.管理團隊跟投的設計要點;
6.不同資管產品的組合、套嵌與穿透;
7.母子基金架構設計要點;
8.房地產基金架構設計要點;
9.國資背景企業擔任 GP 問題;
10.政府出資設立產業基金要點。
三、新《備案須知》后私募產品備案的要點
1.備案須知的出臺背景;
2.明確不予備案的情形;
3.基金備案關鍵時間節點;
4.基金擴募的五個條件;
5.關聯交易及利益沖突防范要求。
四、《私募基金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解讀
1. 出臺背景;
2.監管要求;
3. 對私募基金的影響。
私募股權投資及其熱點問題
一、PE投資的主要架構
1.PE/VC基金投資于擬境內/外上市公司的典型架構;
2.紅籌架構(股權控制模式);
(1) 核心環節之一:返程投資、適用范圍、關聯并購、限制要素 ;
①模式一:發起主體;
②模式二:重組對象;
③模式三:重組方式;
④模式四:生效時間。
(2) VIE架構的核心問題之二:合法性。
①外商投資;
②對VIE影響:被境內/外居民實際控制。
3.紅籌及VIE架構下的資金出境;
(1) 紅籌架構(股權控制模式);
(2) VIE架構(協議控制模式);
(3) 個人出境:37號文登記;
(4) 機構出境:ODI。
4、人民幣基金的典型架構。
(1) 紅籌架構:境內持股+境外期權模式;
(2) 紅籌架構:境內持股+境外期權模式;
(3) 紅籌架構:內保外貸/內存外貸模式一;
(4) 紅籌架構:內保外貸/內存外貸模式二;
(5) VIE架構:境內持股JV+境外期權模式;
(6) VIE架構:境內持股運營實體+境外期權模式;
(7) VIE架構:境內可轉債+境外期權模式。
二、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關注要點
1. 私募股權投資需要關注的法律要點;
(1) PE投資的一般流程(TS/DD/SPA);
①TS的基本要素;
②保密協議的基本要素;
③盡職調查的關注要點;
④交易文件的法律解讀:股權轉讓與增資協議,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
(2) PE投資需關注的法律要點;
2.PE退出階段需關注的法律要點;
(1) PE投資退出的主要方式;
(2) PE退出階段的關注要點;
(3) 合格IPO退出的關注要點:鎖定期、減持、信息披露;
3.PE投資項目的常見法律糾紛。
(1) 對賭條款;
(2) 回購條款;
(3) 明股實債;
(4) 股權代持。
2021年7月4日

(9:00-16:30)
私募基金退出的四種路徑
一、上市退出及其案例分析
(一)企業如何選擇上市板塊;
(二)企業境內IPO上市的法律準備;
(三)企業IPO中PE關注要點:
1.對賭條款在IPO申報時的安排;
2. 對三類股東的審查要點;
3.股東穿透核查的新政;
3.PE基金的鎖定期;
4.PE減持的特別規定。
二、并購退出及其案例分析
1.并購協議的關注要點;
2.鎖定期和減持;
3.關于信息披露;
4.200人問題;
5.結構化安排;
6.內幕交易。
三、股權回購及其案例分析
1.股權回購協議的關注要點;
2.股權回購常見糾紛及其預防。
四、清算退出的法律問題
1.如何提起對被投企業的清算;
2.清算過程中關注要點。
私募基金的稅務問題
一、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法律形式的稅務考量
基金在不同形式下的稅負比較
1.公司制;
2.合伙制;
3.契約制。
二、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稅務分析和規劃
(一)有限合伙制企業稅收政策簡介
1.有限合伙制企業的征稅制度;
2.如何避免在“先分后稅”制度下踩雷?
(二)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設立階段的涉稅分析和規劃
(三)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運營階段的涉稅分析和規劃
1.股權投資退出環節
(1)不同退出方式下的稅務規劃:IPO減持、股權轉讓;
(2)基金計稅方式比較:“整體核算”VS“單一核算”;
(3)合伙制創投基金稅收優惠介紹;
(4)對賭協議涉稅分析;
(5)案例分析;
(6)基金管理人業績報酬涉稅分析;
(7)合伙企業嵌套模式下涉稅分析,分配的是應納稅所得額而不是利潤;
(8)部分合伙人退出涉稅分析,兩種模式:
將合伙企業持有的股票以公允價值進行分配給個人,分配時時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20%,個人再將持有的股票評價轉讓。
合伙企業按約定分配股票減持收入,給擬退出的合伙人分配足額的收益,然后合伙人退出。
三、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稅務分析和規劃
(一)公司制企業稅收政策簡介;
1.公司制企業的征稅制度;
2.公司制創投企業稅收優惠介紹。
(二)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設立階段的涉稅分析涉及的稅種;
(三)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運營階段的涉稅分析和規劃;
1.對外股權投資期間;
(1)基金取得的股息分配收入涉稅分析;
(2)股改過程中如何規避稅收風險?
(3)基金管理人管理費收入涉稅分析。
2.股權投資退出環節;
(1)不同退出方式下的涉稅分析及規劃:減持或轉讓、并購重組;
(2)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的稅負優勢及劣勢;
(3)公司制創投企業稅收優惠介紹;
(4)對賭協議的稅務雷區;
(5)基金管理人業績報酬涉稅分析。
四、契約制股權投資基金涉稅分析
(一)契約基金稅收政策簡介;
1.契約制基金的征稅制度;
2.增值稅政策重點介紹;
(二)契約制股權投資基金設立階段的涉稅分析;
(三)契約制股權投資基金運營階段的涉稅分析。
案例分析
1.減少注冊資本、減少實收資本、312號文;
2.限售股減持各地政策分析:5—35%、20%、15%、3.5%;
3.創投企業和創投基金的備案;
4.明股實債增值稅問題。
嘉賓介紹
特邀嘉賓 鄒律師
國浩上海辦公室合伙人,鄒律師為 ALB《亞洲商務律師》2015 年度客戶首選中國 20 律師之一,錢伯斯律師榜單推薦的受業界認可的投資基金律師之一。
專注于私募基金的設立及運作、結構化融資、企業境內外上市融資、并購重組等領域,提供管理人登記、基金募集設立、基金合規運作、盡職調查、股權與債權投資、IPO等法律服務,領域涉及銀行、信托、證券、保險、房地產、教育、生物醫藥、TMT 等。
鄒律師服務的私募機構包括諾亞財富、歌斐資產、鉅澎資產、晨興資本、盈科創新資本、優勢資本等,參與上述機構設立的上百只支私募投資基金的工作。為中信證券、海通證券、東方證券、匯添富基金、嘉實基金、財通基金、中信信托、上海國際信托、華潤信托、中航信托、紫金信托等金融機構提供了上百個項目投資、并購和金融工具的專項法律服務。
特邀嘉賓張律師
國浩上海辦公室合伙人,張律師從事律師業務17年,專注于重組上市、投資并購、地產等法律業務。
領域涉及信托、證券、房地產、教育、生物醫藥、TMT、物流、化工等。目前正在承辦多家公司重組上市業務。
特邀嘉賓劉老師
主要職業領域為:私募基金設立與合規、資產管理、并購與房地產、公司業務等。
在私募基金設立與合規領域,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提供結構設計、文件起草、交割支持、基金備案及后續法律服務,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提供結構設計、法律意見書出具及后續法律服務。
在PE投資領域為私募股權投資提供法律盡職調查、交易結構設計、文件起草、交割支持及后續法律服務
特邀嘉賓姚老師
注冊稅務師、注冊會計師、英國財務會計師(AFA),泰州市企業上市輔導專家。
深耕財務管理、審計及稅務領域近二十年,他將業、財、稅結合,以商業模式分析為基礎、結合股權結構、交易實質,IPO財稅監管,設計全鏈條財稅優化方案,實操經驗非常豐富。
這些這些人不容錯過
1.基金管理人;
2.財務人員;
3.私募類產品相關機構;
4.一二級私募機構;
5.有計劃注冊成立私募機構的公司企業。
往期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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