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訊自控:關于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的
日期:2015-06-19附件下載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補充法律意見書
關于
深圳萬訊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
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的
補充法律意見書
二○一五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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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補充法律意見書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關于深圳萬訊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的
補充法律意見書
信達重購字[2015]第 001-01 號
致:深圳萬訊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信達”)根據與深圳萬訊自控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萬訊自控”)簽訂的《專項法律顧問聘請協議》,接受萬訊自控
的委托,擔任萬訊自控本次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
交易的特聘專項法律顧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
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按照中國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
和勤勉盡責精神,信達已出具了《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于深圳萬訊自控股份有
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的法律意見書》
(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根據《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后本次交易有關重
大事項,信達現出具《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于深圳萬訊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
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以下
簡稱“《補充法律意見書》”)。
除《補充法律意見書》中有特別說明外,信達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的律

師聲明事項以及使用的簡稱或術語適用于《補充法律意見書》。
一、本次交易的批準與授權
2015 年 2 月 9 日,萬訊自控召開 2015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
次交易的相關議案,包括《關于公司符合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
套資金條件的議案》、《關于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
方案的議案》、《關于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發行
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構成關聯交易的議案》等議案。
經核查,信達律師認為,萬訊自控關于本次交易的股東大會召集、召開及表
決程序合法,決議內容合法、有效。
根據上述股東大會決議及《法律意見書》“四、本次交易的批準與授權”之
“(一)本次交易已經履行的批準和授權”部分所述的批準與授權,本次交易已
履行了現階段應當履行的批準和授權程序,尚需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核準。
二、結論意見
經核查,信達律師認為,本次交易符合《重組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范
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并已依法履行現階段應當履行的法律程序,在取得中國證監
會核準后,本次交易的實施不存在實質性法律障礙。
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式兩份。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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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補充法律意見書
(本頁無正文,為《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于深圳萬訊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
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之簽署
頁)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經辦律師:
麻云燕 沈險峰
潘 漫
2015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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