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力律師事務所怎么樣?我想買房,請問律師能幫我解決嗎?謝謝!”這是近日市民王先生向我們欄目反映的問題。王先生說,他在2016年12月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當員承諾交房后可以辦理房產證,但直到現在,他還沒拿到房產證。那么,這套房子究竟什么時候能辦理房產證呢?我們一起去看看。。據了解,這套房子是張先生購買的,當時開發商承諾交房后可以辦理房產證,但直到現在,他還沒拿到房產證。
一:上海通力律師事務所怎么樣
王偉清:138 1675 8013,上海南星律師事務所律師,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及豐富的辦案經驗,所辦理的案件涉及婚姻家庭、遺產繼承、人身損害、交通事故、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勞動爭議、刑事辯護等方面,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應對策略,擔任多家企業法律顧問,協助企業防范與化解法律風險,進行合同法律風險控制,為企業出具法律意見書和進行可行性分析,推動企業經濟增長,在工作中,我堅持以誠信為本,勤勉盡責,竭盡全力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客戶的信賴與廣泛好評。閘北區律師事務所多且厲害的律師也多,你可以到上海火車站那找找,那里有許多律師。。。
二:北京通力律師事務所怎么樣
據我所知,通力所是中國律所中為數極少真正實行一體化運營模式的事務所。合伙人和聘用律師水平比較整齊、注重事務所整體能力、具有專業化和國際化色彩。通力的業務質量非常好,這也是這家所雖然規模不大(大概130人左右)但在業界享有良好聲譽的原因之一。個人認為這是一家很好且具發展潛力的律師事務所。這家所的另一個特點是注重年輕律師的培養,我好幾個業界朋友都對他們的培訓體系贊賞有加。
三:上海通力律師事務所
敬啟者:
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引》《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和有權立法機構、監管機構已公開頒布、生效且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等有關規定(以下簡稱“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引 言)
根據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稱“承銷商”)的委托,本所指派李仲英律師、郭珣律師(以下合稱“本所律師”)作為杭州安恒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以下簡稱“本次發行”)的承銷商專項法律顧問,根據本所律師對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見。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見僅對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且與本次發行有關的法律問題,根據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發表法律意見,并不對有關會計、審計、資產評估、信用評級等其他專業事項發表意見,也不具備適當資格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法律管轄范圍內的事項發表意見。
本所已得到承銷商的保證,即承銷商提供給本所的所有文件及相關資料均是真實的、完整的、有效的,無任何隱瞞、遺漏和虛假之處,文件資料為副本、復印件的內容均與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給本所的各項文件的簽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并且其簽署行為已獲得恰當、有效的授權。本所對于出具法律意見書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證據支持的事實,依賴有關政府部門、承銷商或其他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或相關專業機構的報告發表法律意見書。
本所及經辦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及本專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專項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見書僅供承銷商為本次發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本次發行所必備的法定文件,隨同其他材料一起上報,并依法對出具的法律意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正 文)
為本法律意見書表述方便,在本法律意見書中,除非另有說明,以下左欄所列詞語具有該詞語相應右欄所作表述的定義:
1. 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指已公開頒布、生效并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有權立法機構、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為本法律意見書之目的,本法律意見書所述的“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的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
2. 發行人:指杭州安恒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3. 國泰君安:指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 證裕投資:指國泰君安證裕投資有限公司。
5. 安恒1號資管計劃:指國泰君安君享科創板安恒1號戰略配售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6. 《實施辦法》: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
7. 《業務指引》: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引》。
8. 元:如無特別指明,指人民幣元。
9. 中國證監會: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關于戰略投資者的選取標準及配售資格
(一)證裕投資
經本所律師核查,根據證裕投資現行有效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師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http://gsxt.gov.cn/)的查詢,證裕投資的基本信息如下:
■
經本所律師核查,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于2018年6月1日公告的《證券公司私募投資基金子公司及另類投資子公司會員公示(第十批)》,證裕投資為國泰君安的另類投資子公司。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師認為,證裕投資系發行人保薦機構國泰君安設立的另類投資子公司,其參與本次發行的戰略配售,符合《實施辦法》第十八條、《業務指引》第七條、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十五條第一款關于戰略投資者選取標準及配售資格的規定。
(二)安恒1號資管計劃
經本所律師核查,根據發行人第一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決議及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決議,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設立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與本次發行的戰略配售。
1.董事會決議

經本所律師核查,發行人于2019年7月3日、2019年9月25日分別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分別審議通過了《關于高管及核心員工戰略配售方案的議案》《關于變更高管及核心員工戰略配售名單的議案》。根據前述議案,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員工擬通過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方式參與本次發行的戰略配售,資管計劃募集資金規模為8,980萬元(最終出資金額將根據本次發行的實際發行價格確定),資管計劃參與人員的具體認購情況如下:
注:本項出現合計數與各分項數值之和尾數不符的情況,系由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的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員工情況
經本所律師核查,根據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員工的勞動合同,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的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員工均已與發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或退休返聘協議。
3.安恒1號資管計劃的成立及備案
經本所律師核查,安恒1號資管計劃管理人上海國泰君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委托人發行人的部分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于2019年5月簽訂《國泰君安君享安恒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設立安恒1號資管計劃;安恒1號資管計劃已于2019年6月12日取得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備案證明。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師認為,安恒1號資管計劃系發行人(含其控股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為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而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發行人(含其控股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通過安恒1號資管計劃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事宜已經發行人第一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及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安恒1號資管計劃參與本次發行的戰略配售,符合《實施辦法》第十九條、《業務指引》第七條及第八條第(五)項關于戰略投資者選取標準及配售資格的規定。
二.關于戰略投資者是否存在相關禁止性情形
經本所律師核查,根據《杭州安恒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之戰略投資者配售協議》、發行人、承銷商、證裕投資、安恒1號資管計劃之管理人上海國泰君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安恒1號資管計劃,與證裕投資以下合稱“戰略投資者”)及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的發行人(含其控股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核心人員出具的承諾,發行人及承銷商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發行人和承銷商向戰略投資者承諾上市后股價將上漲,或者股價如未上漲將由發行人購回股票或者給予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
(二)承銷商以承諾對承銷費用分成、介紹參與其他發行人戰略配售、返還新股配售經紀傭金等作為條件引入戰略投資者;
(三)發行人上市后認購發行人戰略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
(四)發行人承諾在戰略投資者獲配股份的限售期內,委任與該戰略投資者存在關聯關系的人員擔任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但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設立安恒1號資管計劃參與戰略配售的除外;
(五)戰略投資者使用非自有資金認購發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資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資者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間接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為。
經本所律師核查,根據發行人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變更高管及核心員工戰略配售名單的議案》,由于安恒1號資管計劃原參與人員渠敬斌、杭玲已從發行人處離職,故需退出安恒1號資管計劃,退出部分出資額200萬元由范淵追加投資;根據范淵出具的確認函,在安恒1號資管計劃認購發行人股票前,范淵將以自有資金向安恒1號資管計劃出資200萬元。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及承銷商向證裕投資及安恒1號資管計劃配售股票不存在《業務指引》第九條規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戰略投資者的限售安排
經本所律師核查,根據證裕投資、安恒1號資管計劃之管理人上海國泰君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安恒1號資管計劃)出具的承諾,證裕投資承諾獲得本次獲配股票的限售期為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個月;安恒1號資管計劃之管理人上海國泰君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安恒1號資管計劃)承諾本次獲配股票的限售期為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個月;限售期屆滿后,戰略投資者對獲配股份的減持適用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股份減持的有關規定。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證裕投資系發行人保薦機構國泰君安設立的另類投資子公司,其參與本次發行的戰略配售符合《實施辦法》《業務指引》等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關于戰略投資者選取標準及配售資格的規定;安恒1號資管計劃系發行人(含其控股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為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而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發行人(含其控股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通過安恒1號資管計劃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事宜已經發行人第一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及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安恒1號資管計劃參與本次發行的戰略配售符合《實施辦法》《業務指引》等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關于戰略投資者選取標準及配售資格的規定;發行人及承銷商向證裕投資及安恒1號資管計劃配售股票不存在《業務指引》第九條規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事務所負責人
俞衛鋒 律師
經辦律師
李仲英 律師
郭 珣 律師
二○一九年 月 日
四:通力律師事務所排名
通力律師事務所非常不錯的。
通力律師事務所成立于1988年9月,是一家個人合伙制律師事務所,該所主要從事民間借貸糾紛等領域的法律服務工作,成立以來累計服務個人及企業客戶400余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現有在職律師19人。
五:通力律師事務所待遇
通力員工 維保的 真的不怎么樣 領導全都公 款 吃 喝 旅游 克扣員工賣配件的提成 永遠無償加班 一個人維保的梯數能達到90多臺 去TMD不出問題還好 一出問題就你的責任 不要想跑
評論前必須登錄!
立即登錄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