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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說不完,具體可學習《物權法》、《民法總則》等法律,憲法中是大綱性質。
《物權法》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二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三十三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三十四條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三十五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三十六條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合法財產權益的定義
是的,到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可以凍結對方銀行賬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2、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3、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擴展資料
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財產權益包含
權利包括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也就是法定的權利,這是在實然的層面上說的。權利還包括法律沒有規定的權利可稱作自然權利,這是在應然的層面說的。因為,根據權利本位的思想,公民的權利是既有的,不必有法律規定才有,法律規定只是對公民權利的一種陳述申明罷了。如美國有名的《權利清單》(更流行的翻譯是權利法案)里面,開頭就說了,公民和各州的權利不得因為本法案而受到限制,或是忽視云云。
財產性權益包括哪些內容和權利
第一,民法典地位重要。民法是市場經濟基本法,市場經濟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前提性因素是通過民法來建立的。市場經濟需要平等自由的競爭者,民法通過民事主體制度來保障;市場經濟需要發達成熟的交易規則,民法通過合同制度來保障;市場經濟需要主體對財產享有支配性權利,并以之作為交易的前提和結果,民法通過物權制度來保障;市場經濟要求市場主體能夠對抗權利侵害,民法通過侵權責任制度來保障。民事主體制度、合同制度、物權制度、侵權制度是民法的四個基干性制度,它們共同為市場經濟奠基。因此,民法不僅對個人有重大意義,也對社會發展有重大意義。
第二,民法典規模龐大。民法典共計1260條,是我國第一部超過千條的法律。民法典規模龐大的原因,在于其調整范圍廣泛。可以說,我們每個人都經歷了一個從生到死的民法之旅。一個人生下來,民法就開始對他的生命、健康、自由、肖像、隱私等人格權提供保護,他與父母、親屬之間的關系就被民法所確認和維護,他長大之后取得的各種財產被民法肯認和保障,他每日以口頭或書面訂立的各種合同被民法確保履行,他締結婚姻、建立新家庭被民法所認可和維系,死亡之后他的財產通過民法進行分配和繼承。甚至,民法對我們的影響超越了生死兩端,胎兒尚在母腹中時民法就已經提供保護(民法典第16條),死者名譽、隱私被人誹謗、泄露時民法同樣會追究責任(民法典第994條)。可以說,人的利益延伸多遠,民法的關愛就延伸多遠。這種廣泛、深入、博大的關愛,決定了民法典的規模。
第三,民法典體系性強。這種體系性,尤其表現在作為一般法的民法典與民事特別法之間的層級結構上。民法典之外,還會有許多民事特別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當民事特別法無規定時,都應當適用民法典這個一般法,從而實現對民事領域無遺漏的調整。在這個體系化的層級結構中,民法典處于私法的一般法的地位;廣泛的調整領域中具有基礎性的一般法,是法典化的要鑰。
什么是財產性權益
財產性利益是指財物以外的有財產價值的利益。這種利益既可能是永久的利益,也可能是一時的利益;既可能是積極利益,也可能是消極利益 財產性利益應當是能滿足人物質或者精神需要的、可以貨幣衡量的、能夠移轉的、可以管理的、通過某種介質表現出來的價值存在。首先,這種價值存在必須是能夠滿足人物質或者精神需要,是有用的,為人所可以擁有的。其次,必須具有經濟價值,即可以貨幣衡量,這是財產區別于其他事物的重要點,也是財產之所以為財產的基石。第三,必須是可以管理的,譬如風力、太陽能等不能為人管理,雖然能滿足人的需要,可以貨幣衡量,但卻因無法管理而失去其被盜竊或者劫取的可能。第四,這種財產性利益必須是可以轉移的,無法移轉,非法占有目的就無法實現。最后,這種財產性利益需要以一定方式表現出來,比如欠條,才能有劫取的可能或者現實性。 關于財產性利益的范圍,我國臺灣學者褚劍鴻指出:“關于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形態?可分為五種:(一)對被害人設定權利,如使被害人房屋出租交與使用。(二)使被害人免除加害人或第三人債務,如使書立免除債務字據或退還借據。(三)使被害人提供勞務,如使演員演出。(四)使被害人滿足加害人或第三人之欲望?如給付白飲白食?免費觀劇、乘車等。(五)其他獲得財產上之受益?如竊占他人之土地耕種之收益?占據人房屋居住等,均屬財產罪之不法利益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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