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競價出讓:指單位或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以競價的形式,對大量土地的使用權進行競價;
2.拍賣出讓:對已出讓使用權的土地進行公開拍賣,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
3.掛牌出讓:為擬出讓地塊的人發布掛牌公告指明交易條件;
4.協議轉讓:指雙方通過協商有償轉讓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區別大致包括以下幾點:
(1)學科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具體實施
受讓人: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2)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設定了讓與等物權;轉讓:其他產權的轉讓。
(3)轉讓條件和程序不同。
轉讓條件沒有限制。簽訂轉讓合同,繳納轉讓費,就可以申請牌照;轉讓條件有限制,申請、審批或完成轉讓手續并繳納稅款后,方可進行轉讓登記。
不同的交易市場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直接轉讓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
除了民事行為生效的一般要求外,還需要下列特殊要求: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繳納全部土地出讓金,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按照出讓合同進行投資開發的,屬于住房建設項目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用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房地產轉讓時房屋已經竣工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有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合法產權證明;
(4)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3.法律基準:
03010第38和39條
103010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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