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讓住房計征個人所得稅時,“計稅價格”如何確定?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一條規定:“對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證各稅種計稅價格一致。”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第一條規定:“(一)確定合理的房屋交易最低計稅價格辦法。工作基礎較好,具備直接制定最低計稅價格條件的,可直接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計稅價格,但定價時要考慮房屋的座落地點、建筑結構、建筑年限、歷史交易價格或建造價格、同類房屋先期交易價格等因素。不具備直接制定最低計稅價格條件的,可參照下列一種方法確定最低計稅價格。
1.當地政府公布的拆遷補償標準、房屋交易指導價、基準地價。政府公布的上述信息未及時調整的,確定最低計稅價格時應考慮房地產市場價格上漲因素。

2.房地產交易資金托管金額或者房地產交易網上報價。
3.信譽良好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
(三)納稅人申報的房屋銷售價格高于各地區確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的,應按納稅人申報的銷售價格計算征稅;納稅人申報的房屋銷售價格低于各地區確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的,應按最低計稅價格計算征稅。”
評論前必須登錄!
立即登錄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