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的由來,最早起源于英國,改革開放后傳入中國
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個人所得稅修正案草案時提到,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由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 老百姓的稅負,也說明我國的國民收入總體上進入了一個比較高的水平。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事關民生,那么個人所得稅的起源和發展是怎樣的呢? 那就讓小編告訴大家吧。
個人所得稅的起源其實已有200多年的歷史。 這項稅收最早于1799年在英國征收。英國最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目的是為了籌集戰爭資金。 因為1799年是美國獨立戰爭的第二階段,同年還爆發了英法戰爭,所以英國人在這一年征收個人所得稅,戰后停止征收。 1803年戰爭再次打響,個人所得稅再次開征。 征收的起起落落,是否充分說明了當時個人所得稅的主要作用? 那就是籌錢。
其實美國在1861年也開征了個人所得稅,了解美國歷史的應該也知道,內戰始于1861年,結束于1865年,是美國歷史上唯一的一場內戰。 之后,個人所得稅由大家平分,所以我們說個人所得稅的首要作用是籌集財政資金。
個人所得稅在西方還有一個別名,叫羅賓漢稅。 你可能還知道羅賓漢這個角色,一個劫富濟貧的英雄。 因此,經過近200年的發展,個人所得稅的功能已經從籌集財政資金演變為調節個人收入和貧富差距。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 1910年10月清政府設立自政院后,時任布政大臣(省長)起草所得稅條例上報自政院。 商榷。 但在審議通過之前,清政府就被推翻了。
在民國時期,個人所得稅也很重要。 1914年10月,袁世凱宣布效法日本的所得稅制,制定了所得稅條例。 劉思開制定的所得稅條例可以說是我國第一部所得稅法。 但由于時局混亂英國個稅申報,經濟相對落后,該條例頒布后并未得到實施。
直到1936年7月,國民政府公布了所得稅暫行規定,這項所得稅暫行規定才真正實施。 在公布當年,即1936年10月1日,對公務員的報酬和利息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第二年再對其他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1月,政務院(現稱國務院)頒布了《國民政府實施綱要》,提出征收個人所得稅等14種稅種。 還有當時提到的資本利得稅,但至今我國還沒有單獨征收資本利得稅。 只提出征收這14種稅種,但一直沒有實際操作。 直到1980年我國才正式開征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從新中國成立到改革開放的很長一段時間里,我國實際上并沒有開征個人所得稅。 為什么是這樣?
個人所得稅的作用主要有兩個,一是籌集財政資金,二是調節個人收入,調節全社會的貧富差距。 新中國成立后,計劃經濟體制,也就是我們當時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經濟體制,拒絕了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什么? 是國有企業上繳的利潤,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當然還有稅收英國個稅申報,主要是商品和服務稅,沒有個人所得稅。 為什么沒有個人所得稅? 這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那就是我們當時整體的個人收入來源比較單一,收入差距并不大。 50年代,國家實行24級工資標準。 所以當時總體收入差距不大,財政收入主要靠國有企業上繳的利潤,沒有必要征收個人所得稅。
當時我國與其他國家的交流比較少,所以我們現在面臨的跨國稅收問題在那個時候幾乎沒有。 我們現在有很嚴重的跨國稅收轉移、反避稅等問題,但當時我們處于“閉關鎖國”狀態,與其他國家的經濟往來很少。 我們派出去的人少,進來的人也少,所以不存在跨境所得稅的問題。 ,
當然,我們對個人所得稅本身還是有一些政治偏見的。 當時,個人所得稅被認為是資產階級剝削勞動人民的手段,甚至宣揚國家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是社會主義的優越性。 即便是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也取消了有關公民納稅義務的規定,而且這兩部憲法都沒有載入個人所得稅的稅目。 這其實是我們對個人所得稅概念理解的偏差。
直到1978年以后,我國開始實行改革開放,人民經濟水平逐步提高,個人所得稅才重新提上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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