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當事方涉稅問題的依據與思路,你了解嗎?
隨著互聯網的深入發展,電子商務和網絡直播作為一種新型的銷售方式越來越流行。如何處理相關方——主播個人、經紀公司、平臺、商戶等——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一個比較迷惑的問題。我根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對當事人的涉稅問題進行分析,主要是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問題。
具體包括以下問題:
一、涉稅問題分析的依據和思路
2、個別主播涉稅問題
三、經紀公司涉稅問題
4.平臺公司涉稅問題
五、商戶公司涉稅問題
6.商家平臺推廣相關的稅務問題
一、涉稅問題分析的依據和思路
具體到某一案件,當事人是否有納稅義務或扣繳義務往往存在不同意見。造成差異的原因之一是他們分析問題的思路不同。因此,在分析相關涉稅問題之前,我們先說說分析涉稅問題的依據和思路。
(一)涉稅問題分析依據:事實與稅法
對涉稅問題的分析當然是“以事實和稅法為準繩”。在認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稅法,分析當事人是否有納稅義務或扣繳義務。
1.認清事實
如何認清事實?生意決定稅收,合同證明生意。認清事實,關鍵在于認清業務。最重要的方式是看當事人簽訂的合同,看合同的構成要素,如交易標的、交易價格、各方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在合同的基礎上,參考發票和會計處理等其他因素。
2. 了解規定
在認清事實的基礎上,查找有關此事的相關法律法規。與該事項相關的法律法規既包括直接針對該事項的具體法律法規,也包括具有普遍適用性的一般法律法規。另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分析涉稅問題的思考
分析涉稅問題,可按以下三個步驟進行:
一、法律法規分析
根據相關規定直接分析稅收和預扣義務。稅法就像一把尺子。如何用尺子衡量相關事實,如何處理這些事實,基本清楚了。
如果實在無法按規定得出結論,可以再次運用精神分析法和法理學分析法。
2. 精神分析
分析如何處理稅法精神。所謂精神,也可以說是稅法的宗旨和導向,具體處理要符合稅法的宗旨和導向。例如,居民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2個月以上取得的股息,免征所得稅。如果持有時間少于12個月,將獲得股息,但納稅人不知道持有時間是否會超過12個月,其所得稅處理有兩種方式:
一是先免后繳。允許納稅人先免稅。如果持有期少于12個月,則進行轉讓,然后繳納稅款。
二是先征后退,先征稅,持有時間超過12個月的,退稅。
顯然,先免后補更符合稅法精神。因為這個規定的引導是鼓勵納稅人長期持有股票,先免后補,有利于鼓勵納稅人持有股票。
三、判例分析
根據稅法的基本原則,根據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關系的基本原則,分析如何處理。
稅法的基本原則,如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收入不重復征稅等。對應于不雙重征稅,即不漏稅。遇到具體問題,選擇哪種原則,需要具體分析。
稅務局是行政機關,納稅人是行政相對人。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關于德法稅法的判決中的這段話可以作為處理歧義問題的參考:“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行政合法性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對應方。權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對人義務的決定;法律存在多種解釋時,應當首先考慮選擇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解釋。” 根據這段話,問題越不明確,越有利于納稅人,有可能招也可能不招,
2、個別主播涉稅問題
主播的收入一般是通過直播帶貨,根據交易量獲得一定的收入。主播的涉稅問題主要有以下三個:
一是納稅人是誰?是作為自然人的主播個人,還是以工作室名義的個人獨資?合伙企業?
二是收入的性質?勞動收入還是營業收入?
三、有扣繳義務人嗎?
(一)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是誰?
納稅人是誰似乎應該不是問題,但還是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關鍵是合同是怎么簽的。
1.以個人名義簽訂合同
如果主播以自己的名義簽約網上企業所得稅怎么算,收入直接歸于自己的名下,納稅人就是個人主播。
2.以工作室名義簽訂合同
如果以工作室名義簽訂合同,無論工作室是獨資還是合伙,都不能直接向個人征稅。相反,個人所得稅是對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和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征收的。
(2)收入性質如何認定?
不同的收入適用不同的稅率,這成為產生稅收風險的原因之一。作為綜合收益的組成部分,勞務所得最高適用45%的稅率,經營所得最高適用35%的稅率。被查處的幾位主播均被認為虛構業務??,將勞務收入作為營業收入偷稅漏稅。如何確定勞動所得和經營所得,成為主播個稅的首要問題。
1.以工作室名義簽訂合同
如果合同是由獨資公司或合伙公司以工作室的名義簽訂的,主播是獨資公司的投資人或合伙公司的合伙人,無論是獨資還是合伙。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其收入屬于經營所得,按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以個人名義簽訂合同
如果以個人名義簽訂合同,收入是經營收入還是勞務收入?這個問題有點模糊,因為個人稅法對這兩類收入的定義是重疊的。
根據個人稅法實施條例,勞務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收入,包括設計、裝修、安裝、制圖、化驗、檢測、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等,雕塑、影視、錄音、錄像、表演、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中介服務及其他勞務服務。
個人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了4種經營所得,其中一種是:“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和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在對兩類收入所列的明細中,有“醫療”和“會診”,即如何區分這兩種收入,從稅法的規定來看,并沒有進行徹底的區分。在對主播的查處通報中,稅務局并未就納稅人如何虛構經營,將勞務收入轉化為營業收入做出令人信服的分析。
雖然在稅務局通過的12366問答或者給人大代表的決議中有一些解釋可以參考,比如營業收入,一般是指擁有穩定的收入而獲得的收入。機構,持續運作,而不是獨立的個人活動。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但只能作為參考,難以作為雙方必須遵守的依據。

3.如何處理模糊問題?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主播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且不清楚其收入是營業收入還是勞務收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意見,應當予以說明有利于納稅人。在這種情況下,應作為營業收入處理。
(3) 付款人是否有扣繳義務?
收入類型與支付方的預扣義務直接相關。
1.支付業務收入,無預扣義務
根據《關于印發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以下簡稱61號公告),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繳納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應扣繳個稅的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動報酬所得等8類所得,不包括經營所得。因此,當支付方將收入支付給作為投資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人合伙的主播時,由于屬于主播的經營收入,支付方沒有預扣義務。
如果與個人或合伙企業簽訂合同,但約定直接向個人主播支付款項,付款人是否有代扣代繳義務?付款方式不會改變收入的性質,付款人仍然沒有預扣義務。
2、收益性質難以區分,是否應予扣留?
如果收入性質難以區分,又沒有充分的稅法依據,則將主播收入定義為勞務收入。付款人會代扣個人所得稅嗎?根據最高法院判決意見,個人所得稅不應扣繳。
3、支付勞動報酬所得存在扣繳義務
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稅法依據認定該所得屬于勞動報酬所得的,支付方有法定扣繳義務。
當然,如果主播自己賣貨,他的收入就屬于賣貨收入,涉稅問題另當別論,這里就不細說了。
三、經紀公司涉稅問題
經紀公司的涉稅問題主要包括以下三項:增值稅納稅義務、是否有代扣代繳義務、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不同的商業模式有不同的做法。
(1) 中間人模式
經紀公司一般扮演中介的角色。幫助平臺或商家介紹主播,主播本人或所屬公司與平臺或商家簽約,經紀公司收取服務費。
在此模式下,經紀公司若為一般納稅人,應按6%的稅率計算銷項稅,其所得亦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由于收入沒有支付給主播網上企業所得稅怎么算,不存在是否存在代扣代繳義務的問題。
曾經有過這樣一種情況,即使平臺或商家與主播簽約,平臺或商家也會先將主播的勞務收入支付給經紀公司,再委托經紀公司將收入轉給主播,扣繳義務人是誰?平臺還是經紀公司?好像沒問題,但嚴格按照61號公告,經紀公司是扣繳義務人,因為經紀公司直接支付收入。
(2) 服務器模式
在這種模式下,經紀公司直接與平臺或商戶簽訂合同,然后尋找主機提供相關服務。經紀公司向平臺或商家收取服務費,然后支付給主播。
經紀公司收入為增值稅和所得稅的應稅收入。支付主播收入時是否有扣稅義務取決于其與主播的關系。如果是雇傭關系,支付給主播的收入屬于工資薪金,按照工資薪金扣繳稅款。如果主播是服務提供者,經紀公司是服務接受者,經紀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繳義務取決于主播個人。涉稅問題的分析是一致的,這里不再贅述。
4.平臺公司涉稅問題
至于平臺公司是否有代扣主播個稅的義務,前面的分析已經說得很清楚了。以下是對平臺和商戶基于其商業模式的納稅義務的分析。
(一)服務費收取模式
在服務收費模式中,平臺公司實際上是為商家和消費者提供一個交易平臺。賣家就是商家,買家就是消費者。平臺公司向平臺內商戶收取平臺服務費,其收入為增值稅應納稅所得額。按6%的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當然,它的收入也屬于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
(二)商品買賣方式
另一種模式是商品買賣模式。平臺公司從商家那里購買商品,然后銷售給消費者。平臺公司的收入實際上是銷售商品的收入,應按13%的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至于平臺公司與商家之間的結算,不影響平臺所售商品的商業性質。例如,商家向平臺銷售價值80元的商品,平臺按規定應向商家支付80元。但平臺利用自身的強勢地位,在保證自身毛利(又稱“毛保”)的情況下,決定向商家支付多少費用。假設“毛保”為25%,商家賣出106.6元,平臺可以支付給商家80元。如果銷售價格為90元,扣除25%的毛利后,只支付給商家67.5元。無論支付價格如何確定,平臺都是在賣貨。
當然,如何區分商業模式取決于雙方的合同。
五、商戶公司涉稅問題
商家和主播的個稅問題請參考主播個稅部分,這里不再贅述。商家根據其與平臺的商業模式有不同的稅務相關問題。
(一)支付服務費模式
如果商家直接面對消費者,假設售價為100元,需要向平臺支付20元的服務費,而平臺實際支付給商家的是80元。在這種情況下,商家應確認100元的收入,并向平臺支付20元。作為一項費用,如果您獲得增值稅發票,您可以扣除進項稅。
(二)商品交易方式
商戶將商品銷售給平臺公司,平臺公司將商品銷售給消費者,無論如何結算,平臺收取的商品實際支付的款項均作為增值稅應納稅所得額和所得稅。
6.商家平臺推廣相關的稅務問題
下面以一個涉及平臺、商戶和消費者的案例,進一步分析當事人的涉稅問題。
(一)案件基本情況
A公司在B平臺銷售產品,B平臺通過促銷活動吸引商家入駐和消費者在其平臺消費。具體做法是:
B平臺向消費者發放價值10元的消費券。消費者在平臺購買A公司標價100元的商品時,只需支付90元現金和10元優惠券。A公司向消費者收取90元現金,另外10元由平臺公司支付。
本案涉及的稅務問題包括:
A公司的增值稅應稅收入是100還是90?如何開具發票?
B平臺支付的10元增值稅和所得稅如何處理?
(二)商戶及平臺涉稅分析
企業決定稅收。要分析稅收問題,首先要分析企業的性質。
1、A公司涉稅問題
根據增值稅條例對銷售額的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就應稅銷售額收取的價款總額和價外費用。不管誰出錢,都不影響銷量。A公司的100元,雖然向消費者收取90元,向B平臺收取10元,但這100元全部是商品銷售收入,所以都是增值稅的應稅收入。
如何開具發票?向消費者開具90元普通發票,向B平臺開具稅率為13%、價稅合計10元的專用發票。
2.平臺公司涉稅問題
平臺B公司支付的10元是什么支出?它用于促銷目的,屬于銷售費用。其從A公司取得的專用發票可抵扣進項稅額,也可在所得稅前抵扣。
本文的分析只是提供一種分析問題的思路。在實際操作中,平臺或電商企業往往采用各種令人眼花繚亂的推廣模式,給納稅義務人的認定帶來一定困難。但是,不管怎么變,在正確分析業務性質、認清事實的基礎上,找到相應的規定,按照規定、精神分析、判例的分析,總能找到符合稅法且風險可控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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