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不是安置房,安置房是住房的一種。兩者的區別主要取決于土地的性質。一般來說,建房用地的性質是劃撥土地,屬于小產權,不能上市交易。安置房可以是劃撥土地,也可以是出讓土地。國有土地安置房和普通商品房一樣,可以辦理房產證,進行上市交易等等。
1.要返還的房屋不能取得兩證,存在不確定因素。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建房的基本情況。為了統一規劃市政建設,需要拆除了郊區農民原來建造的房屋。為了妥善安置被拆遷人的住宅房屋,政府計劃統一建房,分配給拆遷原有房屋的居民。這種住房稱為“回遷樓”或“統建樓”或“統建樓”。房屋不屬于商品房的范疇,但只有在房產證辦理完畢后才能進入二手房市場流通。除非獲得政府的特別批準,否則開發商無權將其作為商品房直接向公眾出售。
而且如果是政府特批,一般會有齊全的“五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0103010)。對于“五證”不全的房子,“兩證”(土地證、房產證)是辦不了的。當然,如果你買的是自住的話是不能辦理貸款的,沒有兩證,以后可能會遇到一些問題。
比如市政規劃拆遷,補償就成了問題。如果要投資的話,這種房子將來也可能有不被交易的風險。另外,賣方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過戶時,需要的對方會給你安置房的證明和房屋產權證,稅務發票等用于取得安置房產權證的證件。

另外,建房拿到房產證一般需要5年,因為過去在做經適房的時候,防止申請經適房的人炒房,也就是說經適房5年內不能買賣,5年后經適房可以買賣。我只買賣需要證件,所以五年后才能拿到證書。
2.私自給房子改名是不可取的。
由于拆遷的各種原因,一個業主擁有多套房屋用于還款,于是將名下房屋出售。但由于很多用于還款的房屋也屬于拍賣行,所以提前簽訂拆遷協議并更名的情況大量存在。不允許更改要歸還的房屋名稱。
在申請“兩證”建房之前,在法律,被認為是業主尚未獲得房屋的產權。直接在拆遷辦辦理“更名”手續,或者私下公證一份買賣協議,都是非常規操作。如果買方購買此類房屋,則存在買方合同可能被認定無效的風險,從而最終無法取得合法的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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