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的主人不一定是房主。戶主是我國的一種戶籍制度,是全國戶籍管理的單位計數,產權證表明房產的所有權,房屋產權證上誰的名字,誰的房子。兩者之間沒有必然聯系。比如婚前買房,房屋產權證就是買受人的名字。結婚后,你愛人是一家之主,但房子還是買方的。離婚的話,房子是不分割的,屬于個人財產。
法律房屋共有權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擁有房屋的權利和義務。法律房屋共有權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擁有房屋的權利和義務。共有房屋一般分為兩種:按份共有房屋和共有房屋。由于雙方共有房屋產權關系分為按份共有和共有兩種,因此在處分雙方共有房屋產權時也應分兩種情況。
1.依法享有所擁有財產的一切權利;依法合理使用建筑物的共用設施、共用部位和物業內的公共設施、公共場所(場所)的權利;有權根據相關規定對裝修進行室內裝修。
2.有權自行或聘請他人合法維修物業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等設施,但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專業部門或機構施工的除外。
3.有權建議公司,管理,根據管理范圍內的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市政公用設施對該物業進行及時維修

4.有權參加業主大會,擁有物業。重大決策投票權管理有權就該物業的管理向該物業的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管理公司提出問題,并得到解答。
5.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管理物業公司有權在規定期限內定期公布管理物業的收支賬目。
6.有權對物業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有權向管理物業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提出意見和建議
7.其他有權維護要求房屋建筑相鄰部位的責任人應當承擔責任。1.房主和房子的主人不是同意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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