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瀘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出臺,速看
瀘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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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支持個人住房消費,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貸款業務通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條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使用住房公積金,委托商業銀行向申請的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申請并符合住房公積金的要求。 , 個人住房貸款,用于自住住房的建造、翻新和大修。
第四條瀘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本市公積金貸款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確定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和重要事項。本市行政區域內。
第五條 瀘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是本市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貫徹執行管委會的各項決定,組織實施和管理公積金貸款。業務,并承擔公積金貸款風險。
第六條 公積金貸款業務由公積金中心委托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 公積金中心與受托銀行簽訂委托貸款協議,明確約定職責分工和辦理時限。
公積金貸款風險由公積金中心承擔(受托銀行過錯除外)。 受托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應當接受公積金中心的監督管理和考核。 不履行委托貸款協議的,由公積金中心扣減貸款手續;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或取消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資格。
第七條 公積金貸款按照貸存對象一致、權利義務對等、先存后貸、存貸聯動、貸款擔保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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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八條 在本市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定期限的職工(含個人自愿繳存者),可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用于在本市市區范圍內購房。
符合本市異地貸款條件并異地存入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市區范圍內購房時,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異地貸款。
第九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職工為房屋的購買人,其配偶作為共同申請人,對還貸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所購房屋有配偶以外的共同購買者,則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為已出資購買第一套或第二套改良型普通自住住房的職工家屬,不支持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自住住房套數認定辦法由管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一條 借款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二)持有與出賣人簽訂的真實、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或協議;
(三)未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所購房屋首付款瀘州存款利率,且有不低于所購房屋總價款規定比例的自籌資金作為首付款的;
(四)無公積金貸款余額(包括貼現貸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積金貸款余額),并有按月償還本息的意愿和能力;
(五)信用狀況良好;
(六)同意按照公積金中心核準的擔保方式申請擔保;
(七)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八)不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安全的情形。
第十二條 首次公積金貸款(含貼息貸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積金貸款)結清后,借款人可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但職工家屬公積金貸款累計存款數不超過兩次。
第十三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個人征信近2年內連續3期或累計6期(含)的逾期征信交易記錄;
(二)個人征信存在呆賬、核銷、止付等其他不良記錄的;
(三)存在當前狀態為逾期的信用交易;
(四)被列入失信名單或者有其他不良行為或者通過其他渠道確認存在失信行為的;
(五)提供虛假材料、虛假承諾,被公積金中心列入黑名單的;
(6) 為配偶、子女、本人父母、配偶的父母、本人及配偶的兄弟姐妹購房;
(七)職工與原配偶離婚后兩年內買賣房屋的;
(8)同一對夫妻兩次(含)以上離婚,離婚前夫妻共有或分居兩套(含)以上住房,離婚后任何一方申請公積金貸款;
(九)其他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安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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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貸款金額、期限、利率
第十四條 公積金貸款額度包括最高貸款額度和單筆貸款額度。
(一)最高貸款額度由管委會根據當地普通商品房均價和居民平均住房水平、住房公積金存款、貸款規模、資金流動性等因素確定。
(二)單筆貸款金額應同時滿足下列限額,并按最低金額確定:
1、不超過管理委員會確定的最高貸款額度;
2、不高于扣除規定比例的首付款后的剩余購房款;
3、貸款額度不得高于根據借款人家庭的還貸能力系數(每月還款額與月收入之比)確定的貸款額度。
第十五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不少于一年,最長不超過三十年,貸款到期日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時間后五年。 其中,用于購買和重新交易房屋、建造、改造、大修自住房屋的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5年,且不得超過宅基地使用權剩余年限。
第十六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執行。 借款人未按約定使用貸款或償還貸款本息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違約金。
第十七條 借款人的實際貸款金額和期限由公積金中心根據上述第十四條及借款人的收入、信用狀況、購房建房價格、還款能力系數、公積金存款情況綜合評估和其他因素。 當然。
第十八條 借款人申請的公積金貸款金額不能完全滿足其貸款需要時,借款人可同時向受托銀行申請公積金貸款,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即,組合貸款。 組合貸款中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和公積金貸款的套數、期限和還款方式的確定應當一致。 組合貸款根據資金來源執行相應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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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九條 借款人應當向公積金中心或者委托銀行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規定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公積金中心或者受托銀行應當對借款人提交的各項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借款人身份、還貸能力、個人信用、住房情況等進行調查核實。購建,調查核實抵押物和擔保人能力。
第二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或受托銀行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貸款約談制度。
第二十二條 對符合貸款政策、材料齊全的貸款申請,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貸款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如獲批貸款,由受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不予批準的,說明理由,并將有關材料退還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批準的貸款,受托銀行應當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和擔保合同; 借款人和擔保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借款合同的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等必要手續。
第二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將貸款資金劃撥至受托銀行,受托銀行根據公積金貸款委托通知書及《房屋買賣合同》,將貸款資金劃撥至房屋銷售單位(售房人)或建造、修繕房屋。借款合同約定在承包商在委托銀行開立的賬戶中,貸款資金不得直接劃入借款人賬戶或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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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 貸款擔保分為抵押、質押和保證三種。 具體保障方式由公積金中心確定。
(一)抵押擔保。 借款人購買自住房屋的,以本次貸款項下購買的房屋為抵押; 借款人新建、改建、大修自住房屋的,應當以其他有所有權的房屋作為抵押。
采用抵押擔保的,應當以房屋價值全額作為貸款的抵押品,抵押人應當與抵押人聯系。
受托銀行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依法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通知書
辦理抵押登記或抵押登記手續的,抵押登記費由公積金中心承擔。
抵押品價值按公積金中心核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價值或購房合同確定的房屋總價確定,貸款金額不超過價值的規定比例的抵押品。
(二)質押擔保。 借款人可以使用國債、銀行大額存單等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為質押物。 采用質押擔保的,應當簽訂書面質押合同,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質押到期日應晚于借款到期日。
(三)擔保擔保。 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人自愿為借款人提供擔保。 擔保人必須是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和以公益為目的的社會團體不得為擔保人。 采用擔保方式的,擔保人在為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時,應當與公積金中心簽訂書面合同,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第二十六條 住房開發單位出售的期房取得房產證前瀘州存款利率,住房開發單位應當按照公積金中心的要求繳納保證金,為借款人提供定期擔保,并承擔連帶責任。以及多項擔保責任。 辦理完住房抵押手續后,住房開發單位可以申請退還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組合貸款應當采用相同的擔保方式,設置相同的抵押或質押; 處分抵押或質押時,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應當按照各自的債權清償。
第二十八條抵押期間,所有抵押財產權屬證明的原件由受托銀行保存。
第二十九條 抵押人在抵押期間必須妥善保管抵押財產,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其完好,并隨時接受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的監督檢查。
抵押期間,未經公積金中心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抵押財產,包括但不限于:遺棄、贈與、轉讓、租賃、重復擔保、轉為公益、重建、分裂等
第三十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無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公積金中心有權處分它依法質押或質押。
第三十一條 抵押或者質押的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及相關費用的,公積金中心有權向借款人追償; 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的,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三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的擔保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發生的相關費用等。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辦理抵押或者質押登記注銷手續,將抵押或者質押物返還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借款合同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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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償還貸款
第三十四條借款人應當遵守信用,按照約定的還款計劃和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借款人可按等額本息還款方式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按月分期償還貸款本息。 貸款期限和還款方式由借款人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選擇,并與受托銀行在貸款合同中約定,約定后不得變更。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自受托銀行發放貸款之日起次月進入還款期,以受托銀行發放貸款前一天或借款人與銀行約定的固定時間為每月還款日。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正常還款一年后,可向受托銀行提出提前還款申請,但借款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還款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之一償還本息:
(一)提前一次性還清全部本息。 借款人可一次性提前償還全部剩余貸款本息,應付利息按剩余本金實際占用天數乘以借款合同約定期限對應的現行利率計算。
(2)提前償還部分本金。 已償還本金按實際占用提前償還部分本金的實際天數計算結清已償還本金的應收利息。 提前還款部分本金的還款方式和金額按照各受托銀行的要求辦理。
(三)提前償還數月本息。 提前數月償還貸款本息后,剩余貸款仍按原每月還款額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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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七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應當由保證人等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簽訂相應的變更協議。 需要變更抵押的,還應當由原抵押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抵押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 擔保人喪失擔保資格和擔保能力,發生合并、分立、破產的,借款人應當更換擔保人,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九條 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全部借款本息并支付有關費用后,借款合同終止。
第四十條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法定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應當繼續履行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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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貸款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公積金中心和承辦貸款業務的受托銀行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貸款程序辦理,不得變相為他人辦理不符合規定的貸款。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跟蹤檢查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合同履行情況、抵(質)押情況、擔保人擔保情況等,及時發現和處置風險,確保貸款到位。資金安全。
第四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與受托銀行應當建立公積金貸款管理賬戶,提供貸款信息查詢服務。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規范借閱資料的歸檔、使用、銷毀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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