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雙錄”是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現已更名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17年6月28日出臺的《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符合條件要求的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需要進行的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
一、要求“雙錄”的保險產品
根據《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除電話銷售業務和互聯網保險業務之外,人身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對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現場同步錄音錄像的方式予以記錄:
(一)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包括利用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營業場所內自助終端等設備進行銷售。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外的其他銷售渠道,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或向60周歲(含)以上年齡的投保人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
二、“雙錄”的錄制要求
根據《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在實施現場同步錄音錄像過程中,錄制內容至少包含以下銷售過程關鍵環節:
(一)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有效身份證明;
(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投保提示書、產品條款和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書面說明;
(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告知投保人所購買產品為保險產品,以及承保保險機構名稱、保險責任、繳費方式、繳費金額、繳費期間、保險期間和猶豫期后退保損失風險等。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應說明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應說明保險合同觀察期的起算時間及對投保人權益的影響、合同指定醫療機構、續保條件和醫療費用補償原則等。
(四)投保人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說明告知內容作出明確肯定答復。
(五)投保人簽署投保單、投保提示書、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書面說明等相關文件。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以死亡為給付條件保險產品的,錄制內容應包括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并認可合同內容;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還應包括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產品說明書、投保人抄錄投保單風險提示語句等。
第八條規定,保險銷售行為現場同步錄音錄像應符合相關業務規范要求,視聽資料應真實、完整、連續,能清晰辨識人員面部特征、交談內容以及相關證件、文件和簽名,錄制后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剪輯。

三、典型案例
古*春、P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案號:(2021)粵01民終17798號
一審法院判決:
1.古*春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P銀行廣州分行償還借款104528.96元;
2.古*春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P銀行廣州分行償還截至2021年3月24日的利息(含罰息)、復利,及自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罰息,上述利息(含罰息)、復利按合同約定標準計算,但利息(含罰息)、復利總和不得超過以借款104528.96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的數額;
3.駁回P銀行廣州分行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古*春因與被上訴人P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以下簡稱平安銀行廣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21)粵0106民初15106號民事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P銀行廣州分行二審答辯理由:
1.古*春向P銀行廣州分行購買的保險產品,系古賜春自愿購買,不存在捆綁銷售的情形。古*春購買了P銀行廣州分行代銷的中國P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貸P2.0保險產品,簽訂了《投保確認書》,并對購買及簽署過程進行了錄音錄像,古*春對錄音錄像進行了簽字確認。古*春所簽訂的《投保確認書》及簽字確認的錄音錄像均顯示古*春購買上述保險產品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自愿購買,不存在強制購買的情形。
2.古*春于2018年11月20日與P銀行廣州分行簽訂了《個人信用貸款合同》,合同中對借款額、借款期限、借款利率、還款方式等內容進行了明確的約定,古*春對上述約定予以確認并在合同中簽字。在辦理貸款過程中,古*春對辦理流程完全清楚,貸款手續也合法齊全。古*春自愿購買保險產品,不存在強制捆綁銷售導致合同無效,合同的效力應以法律及行政法規作為判斷依據。在合同簽訂后,P銀行廣州分行也依約向古*春足額發放了貸款,充分履行了合同義務。古*春基于自身原因出現違約情形,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二審期間,P銀行廣州分行提交證據如下:證據1.《產險“一貸平安2.0”保險雙錄話術》,證據2.《一貸平安2.0保險投保確認書》《中國P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家庭財產保險條款》,證據1及證據2擬證明胡*春自愿向平安銀行廣州分行購買保險產品,不存在強制購買的情形。
二審法院認為,古*春作為投保人,在《產險“一貸P2.0”保險雙錄話術》《一貸P2.0保險投保確認書》上簽名確認自愿向中國P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一貸P2.0保險產品。古*春主張**安銀行廣州分行強制捆綁了保險產品,對該項主張古*春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實。在《個人信用貸款合同》或保險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古*春從未向P銀行廣州分行提出異議。古*春投保意外傷害還貸責任險等險種并交納保險費是屬于履行保險合同項下的合同義務,與本案金融借款合同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
古*春主張**安銀行廣州分行捆綁銷售保險產品,進而主張《個人信用貸款合同》無效,其缺乏事實依據及法律根據,本院不予支持。《個人信用貸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無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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