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紅籌”的法律內涵是什么?“紅籌”本身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法律法規并沒有對“紅籌”進行界定,更多的是一種坊間提法,是一種形象的、對在境外上市的中概股(red chip)的相關稱法。
2.除非特別說明,本文中所稱“紅籌”,均指“小紅籌”結構。
3.2.為什么要搭建紅籌結構?從當前市場來看,最直接的原因是:紅籌結構實現了資本運作承載主體的變更。
4.紅籌結構中,上市發行以及融資主體不再是境內公司,而是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多為開曼公司)。

5.進一步而言,由于資本運作主體為境外主體,紅籌結構具備了如下天然優勢:● 回避了境內證券市場的種種條件和門檻,使得中國權益企業實現境外間接上市,適用境外證券市場的監管要求,享受門檻較低較簡捷的上市程序,并拓展了資本運作的可選市場,享受中外資本市場差異化紅利。
6.● VIE結構可在一定情況下,回避境內法律法規對部分行業外資準入的禁止/限制性規定。
7.● 境外公司治理方式帶來更靈活的員工激勵、類別股等制度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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