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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登記是指公司將其股東持有的股權于相應機關進行注冊登記的行為。股權登記是確定或變更具體股東及其股權的法律行為,是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環節。在對股權進行一定的了解之后,我們就可以看看股權登記的一些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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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登記不是股權變動的標志
公司的股權登記一般分為兩種,包括內部登記和外部登記。
內部登記一般是指登記義務人對公司股權構成及其變動情況、股東信息等記載于股東名冊的制度。
外部登記是指公司登記機關依照的程序和要求,對公司股權的初始設立、變更或注銷等重要事實記載于商業登記簿冊,并予以公示的制度。
但不論是外部登記還是內部登記,體現的均是登記行為在不同范圍內的對抗效力,而不都是股權變動的標志。
股權登記的性質
工商機關對股權的登記只是一種宣示性登記,只要投資人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后,股東名冊對投資人的情況進行了記載,那么投資人就可以向公司主張其股權。
也就是說,公司股東名冊對股東情況的登記是設權性登記,而工商機關所作的登記只是宣示性登記,具有公示的效力。

如果僅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記載了股東情況,公司未到工商機關進行登記,則股東的權利只能向公司主張而不能對抗以工商登記為依據而主張權利的第三人。
股權變動后,如果只在股東名冊上進行了變更記載,而未在工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則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據工商登記文件對原股東的記載來要求其承擔責任。
由此可見,工商登記是對股權情況的公示,與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有權信賴工商機關登記的股權情況并據此作出判斷。
我國《公司法》第33條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股權登記的流程
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置備股東名冊,將股東的基本情況記載于股東名冊,并到工商機關登記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股權繼受取得的,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發放新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并到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權登記,通過公司章程、出資證明、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四種形式表現出來。理論上存在股權的交付與移轉,以出資證明書的交付為準,或者以股東名冊記載為準,或者以工商登記為準。
但是一般認為,出資證明書的證明效力弱于股東名冊,因其不是法律承認的流通證券形式,不能像股權證券化的股票那樣具有設權證券的功能,不能通過交付出資證明書或者背書方式產生股權變動的效果。再者,《公司法》也規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所以,股權的移轉不以交付出資證明書為準,而以股東名冊記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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