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聚焦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服務實體經濟的定位,防控業務風險,規范業務運作,根據滬深交易所《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證券公司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風險管理指引》(中證協發2018-13號)、以及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滬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等制定的其他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2018年1月12日,滬深交易所發布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并從3月12日起正式實施 ,此外,為減輕對存量業務的影響,將適用“新老劃斷”原則,此前已存續的合約可以按照原有規定執行和辦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結。
二、法規指引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滬深交易所)》(2018年修訂)
《證券交易所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會員指南(滬深交易所)》
《中國結算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登記結算業務指南(登記公司)》
《證券公司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風險管理指引(中證協)》(2018-1-12)
三、條文解讀
1,其《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第二十二條規定。
《業務協議》應明確約定融入方融入資金存放于其在證券公司指定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并用于實體經濟生產經營,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用于下列用途:
(1)投資于被列入國家相關部委發布的淘汰類產業目錄,或者違反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環境保護政策的項目;
(2)進行新股申購;
(3)通過競價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買入上市交易的股票;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
融入資金違反前款規定使用的,《業務協議》應明確約定改正措施和相應后果。
2,其《證券交易所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會員指南(滬深交易所)》規定。
(1)融入方、融出方之間簽署的《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業務協議》(以下簡稱“《業務協議》”)應當明確約定融入方融入資金存放于其在會員指定商業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 專用賬戶用于存放股票質押回購融入或擬歸還資金。初始交易完成后,會員應當及時確認融入資金已存放至該專用賬戶。
(2)融入方通過同一會員進行多筆股票質押回購交易的,無論融出方是否相同,融入資金可以存放在同一專用賬戶。融入方通過不同會員進行股票質押回購交易的,融入資金應存放在不同專用賬戶。
(3)會員應當要求融入方在融入資金劃出專用賬戶后一定期間內提供資金使用證明材料。
(4)會員應當要求融入方、指定商業銀行及其他相關方簽訂融入資金專戶存放監管協議。該協議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① 融入資金專用賬戶號碼;
② 融入方應當將融入資金集中存放于融入資金專戶;
③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向融入方提供包含劃出資金收款人信息的專戶銀行對賬單,并抄送會員或其指定機構;
④ 會員或其指定機構可以定期或不定期通過商業銀行查詢專戶資料;
⑤ 融入方、商業銀行、會員或其指定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⑥ 融入方、商業銀行、會員或其指定機構的違約責任。
四、核心意圖

建立專用資金賬戶,在不改變現有登記結算系統的前提下,實現物理隔離;利用銀證協作,雙管齊下,使得資金使用全過程得以有效的監督與控制,杜絕資金亂用、混用的出現,確保資金用于實體經濟。
五、專戶模式
1,專戶管理(監管規定):融入方融入資金存放于其在會員指定商業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專用賬戶用于存放股票質押回購融入或擬歸還資金。初始交易完成后,會員應當及時確認融入資金已存放至該專用賬戶。
2,新規前的模式
3,2018.3.12質押新規后的模式
六、資金監管流程
1,銀行開立新賬戶或老卡作為專戶
客戶可自行選擇已和券商合作的三方監管銀行,須注意監管銀行不可與用戶的主賬戶三方存管相同(專戶)。
需注意:
① 個人客戶在一家銀行只能有一個一類賬戶(機構戶無此限制),自然人監管專戶不能與三方存管行相同。若自然人為三方存管銀行卡,需變更三方存管,將其他卡作為監管專戶。手機、柜臺均可變更三方存管。
② 專戶賬戶不能存放質押業務以外資金,如果是已有的卡需要清空卡內資金。
③ 監管專戶不能為其他券商三方存管戶。
④ 監管專戶只能用于存放我司質押業務相關資金,不能存放其他券商質押融入資金。多家券商做質押的客戶需辦理多個監管專戶。
2,證券端開立股票質押專戶
在客戶已開通資金賬戶主賬戶的前提下,客戶須到營業網點柜臺開立輔賬戶,也即股票質押資金專戶,輔資金賬戶專用于股票質押業務的資金劃轉,該賬戶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建立三方存管
將銀行端股票質押資金監管專戶與證券端股票質押資金專戶建立三方存管關系。
4,初始交易過程
包括在銀行端開立股票質押資金監管專戶、在證券端開立股票質押資金專戶、建立三方存管關系、實現資金監管,并將相關信息添加至初始交易公文中,待證金復核,確認實現資金監管后方可進行后續審批。
初始交易協議書上須詳盡填寫資金具體用途及金額,不能寬泛的寫“借新還舊”或“補充流動資金”,要寫明每筆資金的具體用途和所用金額。
5,融入方資金監管的實現
按監管機構要求,融入方初始交易約定的資金用途使用資金,須向券商提供其他資金用途證明材料,后續客戶還需要提供資金用途的證明材料,包括不限于銀行流水、購銷合同、會計憑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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