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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信貸業務員工作怎么樣 (干貨 | 職業放貸人,未來會走向何方?)

    其中,大家比較關心“職業放貸人”的未來政策導向等問題。颯姐只是一介書生,僅能根據現有法律法規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辦案經驗等做一個簡單的普法分享。

    1職業放貸人的定義

    翻閱了學界和業界的各類文獻,發現對職業放貸人的定義不盡相同。

    既然如此,筆者根據2015年8月國務院法制辦公開征求意見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來“半自動”定義啥是職業放貸人。

    所謂“放貸”,是指向借款人借出本金并按約定收回本金及其收益的行為,包括以各種其他名義的支付款項但實質是放貸的行為。

    職業放貸人,是指不向社會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以自有資金發放貸款為業,并從中獲取收益的自然人或組織。讀者可能會問,颯姐為啥添加了“不向社會不特定人吸收資金”?這是為了剔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如果以自有資金放貸,可歸入民間借貸范疇,法律的基本態度是容忍;如果有向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則涉嫌刑法第176條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確認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

    關于民間借貸是否會被禁止一事,從業人員不必過于緊張。

    同時,央行等監管機關對于民間借貸和職業放貸的態度相對寬容,數年前就擬制了《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四年前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我們可以看出,監管機關對“經營放貸業務但不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準備管理起來,引導其往健康發展的道路上來。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需獲得省級監管機關批準的經營放貸業務許可。

    然而,在現實的案例中,我們卻發現了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某些北方城市,將自有資金放貸的行為直接認定為:涉嫌刑法第225條的非法經營罪。目前,我們正在代理訴訟,爭取為推進行業進步做一點工作。

    3催收是否會成為大問題?

    筆者在“知網”上看到了某檢察院兩位檢察官的一篇文章《增設“職業放高利貸罪”確有必要》,不禁汗涔涔,而淚潸潸了。若真如此,民間借貸的催收工作,將難上加難。

    浙江民間借貸紀要中提出,針對當前職業放貸高發等實際情況,人民法院要根據同一原告或關聯原告在一段時間內所涉的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等特征,結合各地實際,建立“職業放貸人名錄”。

    針對職業放貸人名錄上的人員,進行重點管理,并每季度向公安、檢察機關等協同治理單位通報情況。

    筆者擔心在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實際催收過程中,由于出借人來自世界各地且小額分散,多數情況下會授權網貸平臺的合作公司或關聯公司(或個人)進行民間借貸糾紛訴訟。

    在此情況下,由于頻繁出現在民間借貸的原告席上,網貸平臺的合作機構或個人可能會被某省某市認定為:職業放貸人,從而進行重點管理。

    其實,這里的所謂職業放貸人,只是得到廣大出借人授權的代理人員而已,懇請諸單位了解真實情況,切勿誤傷。

    4寫在最后...

    咱們中國人講究“天時、地利、人和”,職業放貸人的命運也許得看社會各界對民間借貸的看法有沒有變化。

    銀行信貸業務員工作怎么樣 (干貨 | 職業放貸人,未來會走向何方?)

    近來,套路貸逼死姑娘,校園貸出事,催收涉黑,現金貸砍頭息,P2P爆雷...... 傳統金融機構之外,似乎滿目瘡痍,因此,出現矯枉過正的想法也是正常的。

    然而,我們應該看穿事物的本質,民間借貸的底色是干凈的,也是符合市場需求和歷史傳統的,不可能“一刀切”禁止。

    只要不禁止,就一定有民間借貸“出借人”“職業放貸人”活躍其中。不宜把如今的金融亂象,都歸咎于民間借貸的存在。存在即合理,自古就有,民間借貸終究會生存下來。

    積極引導,而不是被動管理,也許可以防患于未然,起碼可以做到亡羊補牢。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附:

    根據浙江民間借貸紀要的規定,納入“職業放貸人名錄”,一般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以連續三年收結案數為標準,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2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含訴前調解,以下各項同),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3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2.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5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3.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涉及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間借貸案件3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條件兩項以上,案件數達到第1、2項規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1)借條為統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辯原告并非實際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將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訴稱以現金方式交付又無其他證據佐證的;

    (4)交付本金時預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實際支付的利息明顯高于約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或到庭應訴時對案件事實進行虛假陳述的。

    自職業放貸人名錄公布之日起連續三個年度內,該名錄上人員涉及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量少于前款第1、2、4項認定職業放貸人標準案件量二分之一的,可以將其從職業放貸人名錄上撤出。

    涉職業放貸人案件審理過程中應加強對證據和事實的審查,對涉及職業放貸人名錄人員為申請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應慎用拘留、罰款、布控、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責任等措施;對于本金與利息已經執行到位的,人民法院執行部門應當向稅務部門通報,由稅務部門依法征稅。

    對涉及職業放貸人的案件應當先行調解,并盡量促使雙方當事人見面,查清債權債務真實情況,盡早發現違法犯罪事實,精準有效打擊犯罪行為。對于出借人將債權轉讓給他人后,債權受讓人提起訴訟的,要加強審查,防止通過債權轉讓規避監管。

    往期精彩回顧

    讓金融科技人遠離“囹圄”!!

    本文名稱:《銀行信貸業務員工作怎么樣 (干貨 | 職業放貸人,未來會走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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