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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規則 (境內上市公司發行GDR的問與答)

    2022年2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發布了《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以下簡稱“《互聯互通監管規定》”),取代了中國證監會于2018年10月12日發布的《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隨后,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于2022年3月25日分別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進一步增進了境內上市公司發行全球存托憑證(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以下簡稱“GDR”)的熱情。

    除《互聯互通監管規定》出臺前已完成GDR發行的4家上交所上市公司華泰證券、中國太保、長江電力和國投電力外,自2022年2月11日以來,已先后有明陽智慧、三一重工、樂普醫療等多家A股上市公司發布了擬發行GDR的相關公告。

    本文將基于君合過往項目經驗,以“問”和“答”的形式,分享我們在實踐中遇到的境內上市公司發行GDR的常見問題。

    一、GDR發行的主體和境外上市交易所有哪些?

    《互聯互通監管規定》出臺后,GDR發行的主體擴展至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公司,GDR的境外上市交易所擴展至英國、瑞士和德國等歐洲主要的境外證券交易所。

    二、GDR發行項目的審批流程是怎樣的?

    2021年12月24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的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和《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備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合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規定境內企業在境外發行存托憑證,發行人應當在境外提交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后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備案材料。如上述征求意見稿最終頒布實施,則GDR發行項目的境內審批流程將由中國證監會現有的審核制變更為備案制。于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的《網絡安全審查辦法》要求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網絡平臺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由于GDR上市地為境外證券交易所,因此發行人需結合其業務模式及自身掌握用戶個人信息的情況,綜合判斷是否需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參考過往經驗,并假設征求意見稿生效后,GDR發行項目的審批流程為:

    三、境內上市公司發行GDR是否有規模限制?

    《互聯互通監管規定》要求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單一境內上市公司權益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10%;境外投資者持有單一境內上市公司A股權益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30%。境外投資者依法對境內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除外。

    此外,對于國有企業而言,需按照《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視GDR發行規模是否會導致國有股東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獲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審批或國家出資企業的同意。

    四、GDR發行的募集資金用途通常是什么?

    通常上市公司在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發行方案中,可將募集資金用途表述得更為寬泛,而在招股說明書中更具體地闡述其募集資金投向,明確各項用途大致比例。

    以現有已披露的GDR發行項目為例,其募集資金用途大致包括如下幾類:

    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規則 (境內上市公司發行GDR的問與答)

    1、投入現有主營業務相關項目的開發建設或升級拓展;

    2、補充境外子公司資本金,擴展海外戰略布局;

    3、用于潛在境外收購機會或償還境外收購形成的貸款;

    4、用于補充營運資金及一般企業用途。

    發行人可依據實際業務發展需求設置募集資金用途。

    五、GDR發行價格是否有限制?

    根據《互聯互通業務監管規定》,境內上市公司以其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在境外發行存托憑證的,發行價格按比例換算后原則上不得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基礎股票收盤價均價的90%。前款所稱定價基準日為存托憑證發行期首日。

    六、GDR如何實現跨境轉換?

    GDR可以通過跨境轉換機構實現生成與兌回。從事GDR跨境轉換業務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以下簡稱“境外跨境轉換機構”)在交易所市場買入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獲得基礎股票并交付存托人,由存托人根據托管人的通知和境外跨境轉換機構的指令,簽發相應全球存托憑證;或者存托人根據境外跨境轉換機構的指令注銷相應全球存托憑證,并由托管人根據存托人的通知將相應基礎股票交付境外跨境轉換機構。

    七、如何處理GDR發行及存續過程中的境內外信息披露差異?

    GDR發行及存續的過程中公司可能在招股書的撰寫及持續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境內外信息披露要求的差異,結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發行人在境內外披露信息時需注意保持一致性,保障境內外投資者平等地獲知信息。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就同一事件向境外證券交易所提供的報告和公告應當與向境內證券交易所提供的內容一致。出現重大差異時,上市公司應當向境內證券交易所作出專項說明,并按照境內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更正或補充公告。

    對于GDR存續期內年度報告的披露,如果境外證券市場對年度報告的編制和披露要求與境內年報準則不同,應當遵循報告內容從多不從少、報告要求從嚴不從寬的原則,并應當在同一日公布年度報告。

    八、結 語

    目前,GDR市場已邁出歷史性的一步,探索出新的互聯互通模式,實現跨時區證券市場的合作。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是繼深港通、滬港通之后進一步擴大資本市場雙向開放、增進A股上市公司國際化的又一重要舉措。

    本文名稱:《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規則 (境內上市公司發行GDR的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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