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結構改革的過程中,必須學會用減法,不能“翻云覆雨”,把企業的稅收負擔轉嫁給個人,因為那樣會導致我國社會主義性質發生變化,人為地加重人民的負擔。
國家稅收征管機關對一些公眾人物施行稅收調查,發現問題,公開處罰。這是殺雞儆猴。很有必要。但是,在經濟形勢不明朗的大背景下,必須充分考慮到企業特殊是中小企業的生活發展問題,盡快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確保中國的稅收征管不會竭澤而漁。
最近,國家稅務機關對一些網絡廣告人施行稅收審查,發現很多問題,少數網絡廣告人(主播)被征收巨額罰款。這說明中國高度重視特別行業稅收征管問題,正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改變中國稅收環境持續惡化現象。
中國改革開放之后,長期實行財政包干制度,中心政府和地方政府“分灶吃飯”,除了繳納中心政府的稅收之外,地方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景決定稅收政策。這就導致一些地方為了加快經濟發展,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吸引投資者。
這種特別的政策曾經使中國經濟快速增長,一些地方經濟增長率高達兩位數。可是,由于中心政府資金匱乏,大型工程難以施行。正因為如此,1993年中心決定改變財政包干制度,實行分稅制改革。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分稅制。
分稅制改革的結果是,中心獲得稅收大頭,很多地方財政捉襟見肘。為了解決地方財政困難問題,一些地方政府借鑒香港的做法,在房地產開發方面做文章。通過出賣土地,解決財政困難。絕大多數地方政府為了增加財政收入,施行“土地儲備”政策,將大量集體土地征收儲備,待價而沽,從而導致中國房地產市場很快變成了一個財富重新分配的市場。
現實證實,分稅制改革方向是準確的。但是,由于不考慮各地方政府的實際情景,分稅制改革導致一些地方政府財政困難,各式各樣的稅收減免政策,形成了中心政府與地方政府特別的博弈現象。
進入本世紀,為了解決我國稅收領域存在的問題,國家強化稅收監管。頒布施行稅收征管法,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確保我國稅收來源穩定,中心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稅收持續增加。
但是,由于我國稅收結構不合理,在稅收征管的過程中,出現了十分特別的現象。首先,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不平衡,一些企業經營者將個人所得稅轉化為企業所得,通過減少納稅義務,增加自己的收入。
我國實行累進制個人所得稅制度,個人所得稅率最高45%。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企業所得稅只有35%左右。為了鼓勵企業發展特殊是中小企業快速發展,我國出臺了一系列減輕企業稅收負擔的政策,這些政策疊加在一起,使得企業稅收負擔減少5%到10%左右。這種特別的稅收結構,使得一些經營者把個人所得轉化為企業所得,把自己日常開支轉化為企業成本,以此來規避國家的稅收政策。
個人所得轉化為企業經營所得,稅率下降,將日常開支轉化為企業成本,可以從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經過所謂“稅收籌劃”,一些億萬富豪的納稅額,以至低于工薪階層的納稅額。假如這種現象持續下去,中國稅收改革有可能會誤入歧途。
此次國家稅收征管機關對一些公眾人物施行稅收調查,并且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認定個人所得,導致一些公眾人物違法行為大白于天下。
很多公眾人物在稅賦相對較低的地方注冊公司,結果導致企業經營所得納稅額直線下降。此次國家稅務機關調查特別行業特殊是網絡直播行業的納稅情景,發現很多問題。今后國家稅收征管機關還會對我國網絡直播行業施行全面調查,相信會有更多的公眾人物承擔法律責任。
其次,我國稅收制度是典型的間接稅制度,企業是納稅主體。企業可以通過產品和服務定價,將自己承擔的稅收義務轉嫁給生產者,生產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時分,不需要另外繳納生產稅。
這樣的稅收結構,符合中國這樣一個新興工業化國家的發展需要。但必須指出的是,假如企業的經營者通過虛增成本或者轉移利潤的方式,規避國家的稅收政策,那么,企業的納稅額就會減少。
如何在間接稅收制度下,完成社會公平,這是需要稅收征管機關認真考慮的問題。假如我國上市公司或者一些大型企業,通過關聯交易,增加虧損,或者通過資本運作,人為地造成虧損,那么,國家稅收將會大面積流失。解決我國間接稅收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應該成為我國稅收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
第三,一些學者認為,間接稅的最大特點就在于,納稅人主要是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因此,征稅的成本相對較大,建議中國盡快實行直接稅收制度,也就是通過增加財產稅和所得稅,解決稅收征管中出現的“跑冒滴漏”問題。

按照這些學者的說法,假如實行直接稅收制度,納稅人可以清晰地看到,自己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過程中履行了納稅義務,這對于解決我國稅收制度中權利義務不對稱的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事實意義。國家應該盡快考慮,將我國企業繳納的稅收變為個人繳納的稅收,把間接稅收變為直接稅收,這樣可以解決我國稅收征管中出現的很多問題。
筆者認為,這樣的思路有肯定的道理。但是,假如盲目的東施效顰,借鑒資本主義國家的稅收制度,征收直接稅,那么,我國稅收紊亂現象將會十分明顯。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實質就在于,不斷滿意人民對幸福生存的需要。經營者繳稅,生產者享受公共福利,是社會主義的基本邏輯。假如借鑒資本主義國家的稅收制度體系,把消費性的稅收制度變為生產性的稅收制度,那么,有可能會導致我國稅收制度體系發生深入變化,社會主義制度的基礎發活潑搖。任何情景下都不能盲目地邯鄲學步,而應當根據中國的國情,設想中國的稅收制度。
間接稅的最大特點就在于,企業成為納稅主體。雖然為了解決企業的負擔問題,國家通過一系列優惠政策,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但是從整體來看,我國企業稅收負擔仍舊相對較重。
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大幅度升高我國稅率,包括企業的稅率和個人所得稅稅率。這樣做可能會導致國家財政赤字增加,以至會出現公共財政困難現象。解決問題的終極方式是,精兵簡政,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建設數字政府。大幅度減少政府工作人員,削減公共開支,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企業稅收負擔沉重,中國稅收結構不合理的問題。
稅收結構改革的過程中,必須學會用減法,不能“翻云覆雨”,把企業的稅收負擔轉嫁給個人,因為那樣會導致我國社會主義性質發生變化,人為地加重人民的負擔。只能在不斷減輕稅負的基礎之上,進行結構性的調整,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才能確保我國的稅收可持續發展。
第四,地方政府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為了招商引資,提出了很多稅收優惠條件。一些地方政府以至采取“核定征收”政策,吸引外資。這是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有效措施。實行“核定征收”政策之后,地方經濟發展速度明顯加快。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規定,核定征收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只有在依法不需要設置賬簿,或者應該設置但是沒有設置賬簿的企業才可以實行核定征收。
稅收征管法核定征收帶有肯定的懲罰性,假如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資料,或者賬簿混亂、殘缺不全、或者沒有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收征管機關可以核定征收。
但是在事實生存中,稅收征管法帶有懲罰性的規定變成了優惠措施,一些地方政府對企業實行核定征收,客觀上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對于這種現象,國家立法機關應該予以高度重視。
筆者的建議是,假如實行核定征收有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那么,可以規定規模以下企業或者規模以上企業中的一部分,實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必須等量齊觀,公開征收,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防止出現權錢交易腐敗現象。
假如條件許可,中心政府為了鼓勵地方經濟發展,可以在一些試驗區實行財政包干制度。實行財政包干的地方,可以對中小企業實行核定征收。這樣做一方面可以減輕企業的納稅負擔,另一方面也可以減少稅收征管的成本。
我國已經建成全國稅收網絡體系,市場主體納稅系統全國聯網,這對于加強稅收征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正如筆者多次指出的那樣,一些企業從不納稅到依法納稅,是一個質的飛躍。很多中小企業之所以能夠生活發展,就是因為他們可以通過各種方式規避納稅義務。假如全國聯網,對中小企業實行稅收征管,那么,很多中小企業只能關門倒閉。
解決問題的方案是,財政包干,答應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景,決定中小企業的納稅政策;在分稅制條件下,可以答應一些地方政府核定征稅。這樣做可以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可以幫忙很多中小企業掙脫眼前的困難。
如今很多中小企業抱怨,“辛辛勞苦一年半,完全是給國家干”。企業納稅之后,所剩無幾,企業經營者缺乏經營積極性。建議國家在有條件地區實行稅收制度改革試點,逐步減輕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假如能夠培育更多的中小企業,相信中國會有更多的稅收來源。
需要特殊說明的是,筆者贊成進行稅收結構改革。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把間接稅改為直接稅,把消費性的稅收法律制度體系改造成為生產性的稅收法律制度體系。但是,在改革的過程中,不可增加居民和企業的稅收負擔,這是改革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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