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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風險有哪些(財務管理的6項風險)

    導讀:為了幫助財務新人們規避風險,特定整理了企業日常經營中容易忽略的幾項法律和稅務風險。財務人員除了掌握會計知識之外,還要盡可能多地掌握一些稅務、經濟法等知識。

    一、應收賬款逾期二年,將失去勝訴權

    風險:應收賬款逾期超過兩年以上,可能無法收回,即使起訴,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超過訴訟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詳見《民法通則》)

    也就是說,此條款應用到應收賬款上,當約定的還款期限過了以后,必須在兩年以內起訴,法律才可保護其合法權益;若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限,盡管其仍享有并可以行使起訴權,但失去了勝訴權,法院將以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起訴。喪失勝訴權后原債務轉化為自然債務,法律不再予以強制力保護,只能靠欠款單位的信用以及道德來約束。

    風險防范:在日常財務管理中,應隨時關注應收賬款的賬齡,對無經濟往來,應收而未收且賬齡超過一年以上的應收賬款就應特別關注,對這類應收賬款應立即定期通過書面催收函進行催收。催收函應讓對方簽字蓋章確認,或以其他能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方式進行催收,比如以特快專遞、電報、掛號信等,需要注意的是,此類方式一定要表明是催收函。

    如果已經過了訴訟時效,應該設法讓對方訂立還款計劃,或在催款函上簽字蓋章,承諾在某時間前還款,只要對方重新承諾還款,即是“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訴訟時效即可中斷,可重新起算。這里所說的“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是指債權人要有催收逾期貸款的意思表示,債務人簽字或蓋章認可并愿意繼續履行債務[(2006)民立他字第106號]。

    特別提醒:對賬函并不能讓訴訟時效中斷,除非對賬函中有明確的催收意思表示。也正因為如此,事務所為提高詢征函的回復率,在詢征函中一般都特別注明“本函僅為復核賬目之用,并非催款結算。”口頭催收也不能讓訴訟時效中斷,因為無法證明。

    二、未收到貨款時先開發票,小心被賴賬

    在日常生活中,購貨方支付款項后,收款方才開具發票給購貨方是常見的做法,但在企業之間的經濟往來活動中,銷售方先開具發票,購貨方收到發票后再支付貨款,也是非常常見的做法。孰不知,這種常見的做法,卻隱藏著被賴賬的風險。一些無賴公司,會以“已用現金支付貨款,有發票為證”為由賴賬。這些無賴公司的理論依據如下:

    法律規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按理說,在中國以票控稅的環境下,發票的開具與貨款的收取很多情況下是完全脫離的,即使無賴公司以“已支付貨款,有發票為證”為由賴賬,法院應予以駁回。但在司法實踐中,卻有法院以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為依據,認為“發票應為合法的收款收據,是經濟活動中收付款項的憑證,本案中被告持有原告開具的發票,在訴訟中處于優勢證據地位,原告沒有舉出有效證據證明付款事實不存在”。判決認定被告已以現金方式支付款項(詳見中國裁判文書網)

    正因為如此,我們日常經濟往來中一定要注意此類風險。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風險防范:財務部門在審核合同時就督促業務加上相應的條款,明確規定:開具的發票不做為收款證明。如果合同已簽訂,那么在開具發票時可由對方開具收到發票的收條,要特別注明“款項未收到”,或在發票背面寫上“給付發票時款項尚未支付”并由對方簽字。

    三、委托收款、委托付款應謹慎,小心有風險賬

    財務風險有哪些(財務管理的6項風險)

    在日常的經濟往來中,由于各種原因,對方單位可能不直接收款、付款,而是委托其他單位/個人代收代付。遇到這種情況一下要小心謹慎,不能僅憑對方業務人員或財務口頭通知,一定要有相應的書面委托或通知,否則可能遇到以下風險:

    債權單位委托第三方單位代收時,債權單位可能聲稱自己沒有收到款項,要求重新支付;

    債務單位委托第三方單位代為支付時,第三方單位可能會以“返還不當得利”要求返還相應款項。

    風險防范:在債權單位要求將款項支付給第三方時,可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書面委托書、或書面通知,明確寫明委托第三方單位代收;債務單位讓第三方單位代為支付時,應由債務單位和第三方單位寫出書面說明,共同確認“由第三方單位代債務單位代為支付款項”的事實。

    四、收到不是“三流合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小心有風險

    企業在采購貨物或接受相關服務時,為降低稅負,財務人員一般都會要求對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便抵扣進項。供貨單位可能并沒有一般納稅人資格,但保證能夠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采用的方法主要有讓掛靠單位代開、或讓其供應商或廠家代為直接開票。遇到此種情況,財務人員一定要小心,要嚴格按照2014年稅務總局39號公告的要求,看對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符合貨物(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三流合一”的要求,否則,可能因對方虛開發票而受到牽連。

    法律規定:略。詳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五、簽訂合同時定金或訂金應分清

    學過經濟法的財務人員都知道,訂金是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而定金則是履約的保證,是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正因為是保證,一旦違約,作為懲罰,違約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或應雙倍返還)。因而,財務人員在審核合同(開具收據)時,要根據情況使用定金還是訂金,以免造成損失。

    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擔保法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六、購買個人資產借款年底應歸還,否則要繳個人所得稅

    我們知道,在企業報銷的個人股東的私人消費支出是要繳個人所得稅的。但還有一點容易忽略:股東或其家庭成員借款用于購買資產,并將其記到個人名下,此借款年底要歸還,否則,要按“股息紅利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

    法律規定: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8]83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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