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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父母一個死亡房屋遺產繼承過戶
提到房產繼承,難免會給人一種沉重的感覺。但生老病死,本就是自然規律。作為家庭的一份子,每個人都面臨著繼承房產和被繼承房產的問題。在房產繼承方面,很多人存在著一定程度的誤解,常見的房產繼承誤區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屬于夫妻二人共有且登記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認為其中一方死亡,不必過戶即屬于生存的一方
張某所持的房屋產權證上寫有自己和丈夫二人的名字,丈夫去世后,張某出賣該房屋,在過戶時受阻。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規定:我國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變為一人所有必須進行房屋過戶登記。寫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方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須通過繼承、過戶手續才能登記為自己一人的名字。
二、只要是老人的血脈,就能分得一部分房產
小亮的母親說,她離婚時孩子判給了男方撫養。小亮的父親經常出差,因此,小亮基本上都是跟爺爺奶奶在一起生活。去年,小亮的爺爺去世,身為長孫的小亮卻未分得絲毫家產。對此,小亮的母親非常不解。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從法條中可以看出,兩個順序中均沒有孫子、孫女或外孫子、外孫女出現,也就是說,第三代人并不在法定繼承人之列。因此,在孩子父親在世的情況下,孫子是不能直接分得爺爺留下的遺產的。
三、把多人共有房屋,當成一個人的遺產
張某成年后與父親、繼母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間,蓋了五間平房。父親病故,張某以共有繼承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但其實,該房屋是屬于張某和父親、繼母的共有財產。父親去世,張某只能繼承其父親的房產份額,且張某的繼母不但屬于房屋的共有人,而且與張某一樣,對張某父親的房產份額同樣有繼承權,張某的繼母如果沒有勞動能力還應當分到更多的房產份額。繼承法第26條規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也就是說,張某想要進行遺產分割,首先應當分出自己與繼母的財產,再對父親的遺產部分進行分割。

四、把對公有房屋的承租權當成遺產繼承
李某生前多年居住在單位的公房中,房改后沒買該房仍租住該房屋。最近李某病逝,李某的子女要求繼承該房。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李某是租住該房屋,并沒有買下該房屋,該房屋不是李某的合法財產。承租人對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權沒有所有權,繼承人不能將該房屋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
五、把繼承開始前,已不屬于被繼承人的房產,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
劉某喪偶后與張某結婚,結婚時劉某通過書面形式把自己的房屋贈給了張某,且在去世前,在房屋登記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劉某去世后,劉某的子女要求按照劉某的遺囑繼承該房屋。但由于該房屋的所有權已經屬于張某所有,即使劉某立有遺囑,劉某的子女也無法對現在屬于張某的房屋具有繼承權。
六、認為繼子女和養子女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第19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這里養子女與繼子女的繼承權是有區別的,因為我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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