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是什么意思呢?一般公告期限是指發布公告的時間,也就是說,在一個工作日內,如果你想知道某個事項的具體信息,可以通過一個工作日的方式進行查詢。那么問題來了,為什么要設置一個工作日呢?這樣做的目的是什么呢?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這個話題。首先,我們要明白一個概念,那就是““休息日”。所謂的休息日,就是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和國家法定休假日。
一:磋商公告期限是什么意思
《財政部關于做好 *** 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以下簡稱“135號文”)中規定,“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的公告期限為3個工作日”。對于上述規定,在采購實踐中,不少從業人士各自有不同的理解。筆者現結合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關內容,進行綜合分析,并深入探討設置采購公告期限的作用和意義,以共同提高對“135號文”的認識。
“135號文”開始對公告期限提要求
*** 采購公告,一般包括公開招標、資格預審、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等公告。其內容組成,最早出現于《 *** 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再是《 *** 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還有《 *** 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對照上述法律文件規定的具體內容,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都不包括公告期限。
但在“135號文”之后發布的《 *** 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十三條:“公開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明確規定了公告內容應包括公告期限。以及第十六條:“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
“135號文”是關于采購公告的里程碑,之后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公告內容的組成部分均應包括公告期限,之前發布的,下一步可能會修改,尤其是《 *** 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也是需要修改的。
兩類公告期限不能混為一談
不管是 *** 采購還是 *** 采購文件公告,均指采購信息一經發布,其內容應立即可見,而不是在有限范圍或另行收費才可以看。
當 *** 采購項目是以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來參與時,如果采購文件是免費提供,可以視為采購文件以公告形式存在,其提供期限也就是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反之,繳費才能
當前一些所謂“ *** 采購文件模板”,組成部分都含采購公告,造成“只要設定采購文件的提供期限,采購公告和采購文件公告一樣,隨之具有相同的期限”的誤區。如87號令第二十條規定看出,采購公告并不是采購文件的組成部分,雖然投標或采購邀請的內容或與采購公告完全一樣,但并非同一法律概念。下一步,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 *** 采購文件模板時,建議對此類問題作出統一規定。
合理設置公告期限 讓相關法律文書更嚴謹

在采購實踐中,有人認為采購公告期限和采購文件的提供期限是同一概念,目的是為了給供應商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確定一個起始日期,所以期限設置時間應相同;也有人認為采購文件組成中本來就包含采購公告,只要設置采購文件提供期限,公告采購文件,就相應具有采購公告期限,無需再另行設置。
任何公告都應有期限,公告截止日期即視為送達至相關當事人,并且默認其已接收,此后任何人不得再以未看到公告為由來否認公告內容的法律有效性。所以,一些 *** 采購項目,采用發布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參與的,由于是向不特定人發出,為了確認該公告信息,或者說是要約邀請已送達至潛在供應商,應當設定一個截止日期。
否則,如果采購公告沒有期限,有些供應商因各種原因沒有在采購文件發售期內看到采購公告,導致不能獲得參與資格時,可能就會以該公告一直有效為由來向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提出質疑。比如說:“采購人發布了一個長期有效的采購公告,內文中又是一個失效的報名時間,這不就是一個有瑕疵的法律文書嗎?是不是應該更正其中的報名時間,以便供應商能夠報名呢?”當然,這類供應商可能并不存在,但是為了防范和避免出現類似極端情形,同時保證采購公告等法律文書的嚴謹性,設置一定的公告期限確有必要。
如何設定 *** 采購公告期限
筆者查閱當前網上發布的各類 *** 采購公告,除去少部分沒有包含公告期限的項目之外(主要是一些采用非招標方式的 *** 采購工程建設項目,下一步應進行規范),其中關于公告期限的表述,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在公告期限后直接注明3個工作日或5個工作日,另一種是注明了起止日期。
筆者認為,兩種方式均可,前者比較簡潔,后者看起來更直觀。但在設定公告期限時,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應注意兩個問題。
一是如果注明起止日期,應如何設定起始日期?87號令第十八條第一款中規定,“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可以推出,采購公告的發布日和采購文件提供期限的起始日應是一致的,依次類推,其他非招標采購公告也是如此。
所以,對于當前一些采購公告中,有的將采購文件提供期限的起始日設為公告發布日,但卻將公告期限的起始日設為公告發布后的第二日,這是不妥的,公告中不應出現起始日期不一致的情形。
二是正確認識公告期限和發售期不一致問題。有人問,競爭性磋商公告為3個工作日,競爭性磋商文件發售期要求不少于5個工作日,是否存在矛盾?
答案當然是否,如前所述,采購公告和采購文件公告不同,其與采購文件的提供期限并無直接關系,3個工作日的期限只要不晚于獲取文件的截止時間,就不會有任何問題。
二:公開招標公告期限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之前,將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在交易場所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體上公示的時間。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日。相關規定: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應當將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在交易場所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法律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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