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價是什么意思通俗來說就是你花了多少錢買了一個東西,然后賣家給你的價格是多少,這個時候你就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來選擇購買了。但是有一些商品是不不適合在網上購買的,因為它們的價格會比實體店高很多,所以大家在網上購買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哪些商品不適合在網上購買。
一:對價是什么意思
我國目前正在進行股權分置的改革,由所有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換取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權。對價的支付方式主要是以送股或送現金為主。以資產重組為對價是指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由于本身持股比例較低或無法大比例送出現金或上市公司出現嚴重虧損等原因,因此非流通股股東采取資產置換,向上市公司注入優質資產,駁離不良資產的方式改善上市公司的經營情況,并換取股份流通權的一種方式。
二:可變對價是什么意思通俗
新收入準則下如何分攤交易價格
一、分攤合同折扣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之和高于合同交易價格的金額,企業應當在各單項履約業務之間進行分攤。合同折扣在實務中很常見,比如超市以組合促銷的形式賣洗發水和護發素,單獨購買洗發水和護發素需要支付的價格就比組合購買的價格要高得多,組合購買就構成了合同折扣,銷售商需要就組合交易價格分攤至洗發水和護發素中確認收入。
【案例1】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乙向甲購買AB產品組合,總價款200萬元。A產品和B產品在市場上均有單獨售價,A售價180萬元,B售價45萬元。
在本案例中A、B應分攤交易價格為:
A=180÷(180+45)×200=160(萬元)
B=45÷(180+45)×200=40(萬元)
二、分攤可變對價
合同中包含可變對價是指當前的交易價格還無法確定,此時企業應按照預計的價格入賬。需要注意的是可變對價是與整個合同相關,還是僅與合同中的特定組成部分相關,企業應當將可變對價及后續變動額全部分攤至與之相關的履約義務。這種可變對價經常與特許權的交易相關,比如購買企業將使用特許權取得的收入的一定比例作為買價。
【案例2】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乙向甲購買一項專利技術和商標使用權,合同約定,專利技術售價為200萬元,乙公司需將使用商標使用權收入的20%交付給甲作為買價。甲公司的專利技術和商標使用權在市場上均有單獨售價,專利技術售價200萬元,商標使用權售價100萬元,甲公司預計未來商標使用權收取的價款為100萬元。
在本案例中,專利技術為固定對價,可變對價僅與商標使用權有關。甲公司預估收取的價款與商標使用權的單獨售價相同,因此應將可變對價全部分攤至商標使用權的交易價格。
三、交易價格的后續變動
交易價格發生后續變動,要區分合同是否發生變動。合同未發生變動的,按合同開始日的基礎將后續變動分攤至各履約義務,不得因合同開始后單獨售價變動而重新分攤。
若是合同變更導致價格變動,要區分三種情況處理:
(一)判斷價格變動和哪一項相關,按分攤可變對價處理;
(二)先以原合同單獨售價分攤一次,然后在合同變更日將未履行義務的后續變動額以新合同為基礎二次分攤,這種情況將合同變更日后的合同視為一項新的交易;
(三)分攤至合同變更日尚未履行的履約義務,這種情況是將變動的價格作為原合同組成部分。
以上就是新收入準則下分攤交易價格的總結,企業在進行核算時應注意合同交易形式,堅持相關性原則對交易價格進行分攤。
(本文由東奧會計在線原創,
三:剩余對價是什么意思通俗
??贈與合同是典型的無償合同。我國合同法并沒有對價的概念和規定,但國內法學研究人士認為,這并不意味著就沒有調整的法律規定,只不過是從權利義務對價的角度來調整。例如對一個權利義務明顯不平衡的情況,英美法是從對價理論角度來考慮不充分的對價背后是否隱藏著欺詐、脅迫等不公平的事實,從而決定合同是否存在對價的;而我國合同法對相同情況也可從有無欺詐、脅迫來分析并決定合同效力,如果沒有這些非法情節,當事人還可以顯失公平為由行使變更和撤銷合同的權利。
四:合并對價是什么意思
“合并對價”就是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所付出的現金資產或者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的債務。例如對一個權利義務明顯不平衡的情況,英美法是從對價理論角度來考慮不充分的對價背后是否隱藏著欺詐、脅迫等不公平的事實,從而決定合同是否存在對價的;而我國合同法對相同情況也可從有無欺詐、脅迫來分析并決定合同效力,如果沒有這些非法情節,當事人還可以顯失公平為由行使變更和撤銷合同的權利。對價從法律上看是一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系,而從經濟學的角度說,對價就是利益沖突的雙方處于各自利益最優狀況的要約而又互不被對方接受時,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的妥協關系來解決這一沖突。換句話說,在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由于經濟利益調整導致法律關系沖突時,矛盾各方所作出的讓步。這種讓步也可以理解為是由于雙方從強調自身利益出發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一種補償。
五:股權對價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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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提高團隊凝聚力,鎖定激勵高管人員、核心員工,一般會給予他們一定的激勵份額,激勵對象離職后股權由公司回購,或者由創始股東、大股東受讓,回購價格一般也都在股權激勵方案或者相關協議中明確,通常有以下幾種:
(1)以公司注冊資本對應的價格作為股權轉讓價格;
(2)員工離職時的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計算的股權轉讓價格;
(3)員工投資額本金或本金加一定利息;
(4)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轉讓價格。
當激勵對象離職時,若因公司、大股東未及時回購、或公司市值大幅增長,員工認為上述約定的股權回購價格過低,可以按照公司市值對應的價格計算嗎?我們通過案例來了解一下:
▌案例一:股權回購價格應以各方協議約定為準
2014年,格斗公司、詹某簽訂《員工聘用合同書》約定:格斗公司聘用詹某從事游戲研發與運營工作崗位,各方后來簽署了《股權激勵協議》和《股權轉讓協議》等文件。2020年,格斗公司、詹某簽訂《合同解除協議書》載明:格斗公司、詹某確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于2020年9月9日解除,格斗公司支付詹某228000元作為解除合同補償金。
后詹某向法院訴請:判令姜某立即向詹某支付500000元的股權轉讓款,以回購詹某委托姜某持有1.9%米其科技中心的激勵股權。本案中各方法律關系為:
《股權激勵協議書》第四條約定:“特殊調整或退出機制”項下約定:“1.終止勞動合同:任何持股成員在仍間接持有目標公司任何股權的情況下,如該持股成員(i)經目標公司同意后辭職導致其勞動合同終止的;(ii)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約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iii)被目標公司或其子公司按照法律及規章制度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iv)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被目標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其應在收到目標公司出具同意其辭職的書面文件或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通知之日(以較早者為準)起10個工作日之內,以該持股成員所間接持有目標公司股權的注冊資本折算價格為其股權轉讓價格,將其持有的持股公司股權轉讓給實際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受讓人。”
姜某、詹某于2017年6月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載明:米其科技中心注冊資本為36.9萬元,姜某(轉讓方,甲方)自愿將持有的米其科技中心占公司注冊資本1.9%的股權全部轉讓給詹某(受讓方,乙方)。詹某于2018年2月6日轉入姜某賬戶激勵股權轉讓對價7011元(36.9萬×1.9%)。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最終標的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該標的不屬于商品,而是具有產生利潤潛力的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的份額,未上市交易,沒有相應的商品市場對其公平價格進行準確參照。不同的投資者對其交易估價具有較大的差異。并且案涉的股權屬于員工激勵股權,與公司內部員工激勵制度存在密切的聯系,與一般投資者的股權交易規則存在一定差異。故對本案股權轉讓對價的認定,必須嚴格堅持意思自治原則,以雙方真實存在的一致意思表示事實作為認定依據,不宜按照交易時凈資產價格評估值、資本市場估值等方法來進行補充解釋確定或推定。法院最終判決姜某支付詹某股權回購價款7011元。
案例索引——(2021)川01民終9803號
▌案例二:公司遲延回購離職激勵對象時的股權價格如何確定?
鑫益公司是科益公司的大股東,馬暢是科益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馬暢通過科益公司的持股制度持有科益公司1%的股權,持股制度同時規定:高管人員脫離高管崗位,必須出讓股權,其股權必須出讓給原股東;若科益未上市,轉讓價格按公司最近年度經審計凈資產值計算。
2011年7月15日,馬暢與科益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之后,雖然馬暢一直與科益公司、鑫益公司協商股權回購事宜,但是兩公司都未實際回購馬暢的股權,馬暢遂于2013年8月16日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科益公司、鑫益公司按8.35元/股回購其1%的股份,并支付兩年的利潤100000元。本案經一審、二審、再審后,認定的法律觀點為:
1、馬暢自離職后多年來一直要求科益公司、鑫益公司回購其所持科益公司股份。馬暢所持股份沒有及時回購的原因在于公司,故鑫益公司主張仍按馬暢離職上年度即2010年度科益公司經審計的凈資產值回購股份的再審請求不能成立。因此,回購價格應按照馬暢舉證的《中國醫藥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換股吸收合并、發生股份購買資產并配套融資暨關聯交易報告書》公告的科益公司2011年度的凈資產值計算。
2、關于鑫益公司回購馬暢所持股份價格的標準問題。股權回購價格不能以市場價格、評估值確定,而應嚴格依照高級管理人員持股制度來確定。該辦法中明確規定“若科益未上市,轉讓價格按公司最近年度經審計凈資產值計算”, “經審計凈資產值”是指經過審計后的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的余額,即所有者權益。如果按馬暢主張的按每股凈資產評估值計算回購價格,那么“凈資產評估值”應當在高級管理人員持股制度的條文中予以明示,而該辦法中并沒有轉讓價格按照凈資產評估值計算的特別規定。
案例索引:(2015)鄂武漢中民商再終字第00018號、(2014)鄂民申字第01162號、(2013)鄂武東開民二初字第00334號民事判決
▌通過上述案例,我們可知:(1)回購價格應嚴格遵守公司制度、相關協議約定,公司可以注冊資本、凈資產、本息等方式約定,“經審計凈資產值”與“凈資產評估值”是兩個概念,要嚴格遵守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的事先規定。(2)雖然股權激勵方案明確規定以上一年度的凈資產值為回購價格,但如果未能回購的原因在于公司或者大股東,那么繼續以離職之日的上一年度經營數據為標準就顯失公平,而應該按照之后幾年公司經營業績上漲后的數據計算,當然這需要員工舉證。(3)公司遲延回購期間是否應該向持股的激勵對象分紅?根據《公司法》第167條規定,公司經彌補上年度虧損、提取公積金后還有稅后利潤,且公司股東會已就此稅后利潤作出了進行分配的決議,股東才有權要求分紅,因此,在遲延回購期間,需要滿足公司有利潤、且股東通過分紅決議后才能要求分紅,并非是股東就能得到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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