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信用債市場風起云涌,“鄭永煤”引發的國企違約波及市場,導致不少信用債出現斷崖式下跌,信用債市場信心不減。已跌至低點。因此,一些國有企業面臨著非常艱難的發行環境。許多新債的發行基本處于無人問津的狀態。“紫光”、“蘇寧”、“清空”的不斷發酵,讓投資者為后人擔憂。這種情緒也蔓延到二級市場,導致許多債券出現流動性危機。
當前由國企引發的信用危機已經波及整個市場,傳統上承壓的債券價格已經達到冰點。在中國債券市場債券市場丙類賬戶,民營企業一直是違約的“主力軍”,但往往影響力不足。這場危機讓民營企業雪上加霜。
這場流動性危機甚至開始向上遷移并蔓延到更高級別的債券。它打破了國企債的印象,甚至蔓延到了政府背書的城投債。
美國債券市場也有很多違約,為什么不影響他們債券市場的流動性?為什么債券市場一進入中國債券市場就陷入恐慌氣氛,今年又出現了幾起債券違約事件?為什么?要了解這種差異并探究其原因,或許可以從兩國制度層面的差異入手。
從《破產法》等制度來看,中美市場體系對債權人的保護程度不同。簡單來說,美國的市場體系對債權人的保護力度更大。這種保護是信用債券市場投資行為的一種選擇。流動性非常積極。
顯然,在美國債券市場,投資級信用債券的殘值回收率約為 50-70%,但在中國市場,大多數債券投資者基于經驗值的預期是,一旦債券如果債券違約,該債券的殘值回收率大致為0-20%,難以獲得較高的本金回收率。也就是說,在美國債券市場,如果債券投資者不幸“踩雷”,某只債券違約,有可能收回50-70%的本金。再加上投資級債券的高收益,通過組合投資的方式投資于此類信用債券具有匹配的風險回報率。然而,在中國債券市場,一旦債券違約,
為什么會這樣?這要從中國和美國的破產法說起。
首先,中美兩國對企業破產條件的約定不同,導致債權人保護存在顯著差異。我國《破產法》將破產條件定義為“企業法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算”。根據上述協議債券市場丙類賬戶,中國企業的破產必須滿足“資不抵債”的條件,這與美國的破產法有很大不同。對于將“資不抵債”列為破產條件的負面影響,周小川,不還。提起破產訴訟”,是指債權人可以將破產訴訟作為“殺手锏”,催促公司還款,否則將由法院依據《破產法》進行審理。一旦聽到破產法,將任命??接管人并成立債權人委員會。原管理層對企業的規范和治理的任何權利將讓位于債權人。這種方法對保護債權人至關重要。不還。提起破產訴訟”,是指債權人可以將破產訴訟作為“殺手锏”,催促公司還款,否則將由法院依據《破產法》進行審理。一旦聽到破產法,將任命??接管人并成立債權人委員會。原管理層對企業的規范和治理的任何權利將讓位于債權人。這種方法對保護債權人至關重要。原管理層對企業的規范和治理的任何權利將讓位于債權人。這種方法對保護債權人至關重要。原管理層對企業的規范和治理的任何權利將讓位于債權人。這種方法對保護債權人至關重要。

從實踐的角度來看,很多破產訴訟并不是為了迫使企業破產,而是為了另外兩個目的。一是強化最終威懾力,督促企業還錢;二是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為企業重整提供機會。在企業重整過程中,債權人可以通過減免部分債務、延長貸款期限、延長貸款期限等多種方式,幫助企業在破產重整中重生。但是,如果將“資不抵債”列為破產條件,將大大削弱破產訴訟的效力,使破產法更像是“花瓶”而不是實用。特別是,“破產”是一個會計問題,這是高度可擴展和可操作的。在有爭議的情況下,它可以延遲足夠長的時間,讓債權人無事可做。
在美國,聯邦破產法沒有規定“無力償債”的要求。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主要有兩個條件。一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客觀、無爭議的債權;二是債務人未清償到期債務。顯然,由于對破產條件的約定不同,《聯邦破產法》對債務人的威懾作用遠大于我國《破產法》,對債權人的保護更為優越。信用債券市場。它直接影響債券違約后殘值的回收率。債權人的利益得到的保護越多,即使發生違約,殘值回收率也越高。
其次,中國法院在受理和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方面具有重大的社會責任,可能對債權人存在一定程度的漠視。這對債券市場來說不是一件好事。越是不顧債券投資者利益的制度設計,就越容易將債券投資者趕走。中國法院在受理企業破產案件時,不僅要處理債權債務清償等法律問題,還要幫助地方政府解決企業破產帶來的職工工資、醫療等社會民生問題、傷殘補助、養老費用、失業救濟安置以及應轉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等,使法院在受理和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時承受著沉重的社會壓力。尤其是企業職工的勞動債權的界定實際上比較模糊,可以根據不同的理解加以擴展。如果企業員工在破產過程中采取集體對抗、集體請愿等較為激進的模式,法院的社會壓力會更大,在被動之下,可能會形成一定程度的不顧當事人利益。債權人。
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中國很難選擇一個對債權人更加保護的制度,或者是降低債權人利益的制度。我們需要做的是考慮不同的制度選擇如何對債券市場產生不同的影響。尤其不能教條地認為,如果中國債券市場持續出現信用違約,其影響將簡單地復制美國同等信用債券市場的平靜。事實上,由于制度設計的不同,兩國債券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可能完全不同,這對中國而言將影響債券市場的流動性。
另一方面,原因在于,在“去杠桿”的強力政策下,商業銀行從2017年起開始收縮民營企業的流動性,導致不少負擔較重的民營企業信用債違約,涉及行業廣泛。包括建筑、紡織、房地產、環保、醫藥、汽車等都受到重創,民營企業相繼違約,如“丹東港”、“凱迪”、“永泰”、“五洋” 、“凱迪”、“新光”、“同益”、“盛通”、“華鑫”、“東旭”、“三鼎”、“三胞”、“騰邦”、“金茂”、“如意”、“盛潤”、“康得新”、“康美”、“泰禾”、“西網”、“國購”、“新華聯”、“華泰”、“力帆”、“華晨”等。
近年來,資管新規加強了對非標資產的監管,加強了對信托、證券公司、基金等渠道的監管,要求商業銀行將表外資產轉回資產負債表。一系列以收縮為特征的措施同步進行。這些措施實施后,不僅收緊了商業銀行可貸資金形成“信貸緊縮”局面,也消除了發債人為應對自身債券無法在債券市場發行而籌集流動性的努力。 . 社會信用也支持不,總之,在各種方式下,發債人很難拿到錢。
另一個深層次原因是我國經濟進入了新時代。無論是民營企業還是國有企業,都迫切需要轉型升級。傳統制造業努力不改變商業模式和發展創新,很容易進入高負債、高成本、低效率、低增長的狀態,一旦難以為繼,就會逐漸被市場淘汰。依靠簡單的融資和再融資來維持生存。和股票市場一樣,只有被市場認可的公司才能持續吸引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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