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2018)發布
【發文字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發證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日期:2018-06-06
為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規范稅收執法,優化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特此公布。
特別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 年 6 月 6 日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以下簡稱稅前扣除憑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制定本辦法規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前扣除憑證,是指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所得有關的合理支出已實際發生的、稅前扣除的各種憑證。基于此。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第四條 稅前扣除憑證管理應當遵循真實、合法、關聯的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證明所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支出真實發生;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證明的格式和來源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相關性是指稅前扣除證明與反映的支出之間的關系是相關的、有依據的。
第五條 企業發生支出,應當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企業所得稅扣除憑證怎么算,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
第六條 企業應當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當年匯算清繳期限屆滿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第七條 企業應當留存與稅前扣除憑證有關的材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備查,以核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第八條 稅前扣除憑證按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為核算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而制作的原始會計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對外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等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和個人取得的證明其支出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務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拆分訂單等
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并開具發票(包括稅務機關按規定開具的發票)。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從事小型零星經營的個人,以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或收據或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消費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小零星經營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國家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應當以規定的發票或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條 企業在中國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憑證。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然不屬于應稅項目,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能夠開具發票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一條 企業對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據憑證及有關完稅憑證作為稅前扣繳憑證扣除證明。
第十二條 企業取得私印、偽造、變造、作廢、開具人非法取得、虛開、亂填等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 法律規定的其他對外憑證、規定等(以下簡稱“不符合規定的其他外部證明”)不得作為稅前扣除證明。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取得發票等對外單證或者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等對外單證,支出真實且實際發生的,應當在年度結算繳費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發、交換發票等對外單據。補開或補開后的發票等外部憑證符合要求的,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四條 企業在補開、補發發票等對外憑證過程中,因注銷、吊銷、被對方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被認定為異常賬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發、補發發票的由稅務機關。對于其他外部證明,在能夠通過下列材料核實支出真實性后,該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
(一)不能補開或者補發發票等對外憑證的原因證明文件(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為異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材料);
(二)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非現金支付的支付憑證;
(四)貨物運輸證明材料;
(五)貨物進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記錄等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要材料。
第十五條 清繳期滿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取得發票等對外單證未取得,或者取得發票等對外單證不合規,并通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補發或補發符合要求的發票等對外單證。其中,對方因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更換發票等對外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能夠證明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材料。自通知之日起 60 日內。
第十六條 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補發、補發符合要求的發票等對外單證,又未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供相關材料證明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的支出不得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第十七條 除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上一年度應取得發票等對外證明,且當年相應支出未在稅前扣除的,企業應當取得發票等其他對外證明。次年符合要求的外部證書。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供的能夠證明支出真實性的發票、其他對外憑證或者相關材料企業所得稅扣除憑證怎么算,相應支出可以追溯至該支出年度稅前扣除,但追溯期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八條 本企業與其他企業(含關聯企業)和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增值稅應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按照公平原則分攤。長交易。企業以發票和分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其他共同接受應稅服務的企業以本企業開具的分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與其他企業和個人在中國境內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用分攤法的,企業應當以發票以外的其他對外憑證和分攤單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其他企業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以企業出具的分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九條 企業租賃(含單一承租企業)辦公、生產用房等發生的水、電、氣、空調、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互聯網等費用,按出租人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該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人采用分攤方式的,企業應當使用出租人出具的其他對外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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