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品責任是指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因其缺陷造成消費者或公眾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產品供給方(生產者、銷售者或產品修理者)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2.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失的,生產者應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應承擔連帶責任”。
3.產品責任保險就是發生產品侵權事故后,由保險人代替被保險人承擔依法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
4.大力發展我國產品責任保險,建立健全產品責任保險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5.一、有助于企業轉移其產品責任造成的賠償風險,從而有效避免發生重大的經營危機乃至破產危機,實現企業的持續穩健經營。

6.也有助于提高企業的產品質量風險防范意識,做好風險事故發生的預防工作,切實減少風險事故的發生率。
7.二、有利于消費者及時得到損害賠償,切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8.三、有助于減輕政府糾紛處理壓力,實現政府職能的轉變,提高行政效能。
9.四、發展產品責任保險,有助于推動我國產品出口貿易的發展,增強企業在外貿經濟中抵御風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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