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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困人員特困人員指哪些人特困人員認定辦法
一、什么是特困人員
法律分析:特困人員一般是指指城鄉特困人員,這群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而且我國從2021年7月1日起開始,最新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將實施。
法律依據:民政部發布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
第四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特困人員指哪些人
特困人員是指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能力的人員。
《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第四條

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第六條
收入總和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三、特困人員認定辦法
特困人員認定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應救盡救,應養盡養;(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三)嚴格規范,高效便民;(四)公開、公平、公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特困人員認定及救助供養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特困人員認定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一)無勞動能力;(二)無生活來源;(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第五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三)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收入總和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拓展資料: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各類收入,不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補貼。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認定標準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并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一條(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及國家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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