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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資產與凈資本概念是什么期貨的最低凈資本是指什么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一、凈資產與凈資本概念是什么
凈資產簡介:通常是指的企業的資產總額減去負債以后的凈額。
凈資本簡介:是指在期貨公司凈資產的基礎上,按照變現能力對資產負債項目及其他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后得出的綜合性風險監管指標,代表期貨公司可隨時用于應對風險的資金數額,這二個是不同性質的概念。
區別:
凈資本用于證券領域中。
凈資產就是所有者權益。
凈資產范圍大,凈資本局限性小,凈資本屬于凈資產范圍之內。
凈資產簡介:
是屬企業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資產,即所有者權益或者權益資本。
企業的凈資產(net asset value),是指企業的資產總額減去負債以后的凈額。
組成:
是企業開辦當初投入的資本,包括溢價部分。
另一部分是企業在經營之中創造的,也包括接受捐贈的資產,屬于所有者權益。
凈資本簡介:
是衡量證券公司資本充足和資產流動性狀況的一個綜合性監管指標,是證券公司凈資產中流動性較高、可快速變現的部分。
它表明證券公司可隨時用于變現以滿足支付需要的資金數額。
作用:
通過對證券公司凈資本情況的監控,監管部門可以準確及時地掌握證券公司的償付能力,防范流動性風險。
期貨領域中,凈資本是指在期貨公司凈資產的基礎上,按照變現能力對資產負債項目及其他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后得出的綜合性風險監管指標,代表期貨公司可隨時用于應對風險的資金數額。
事實上凈資本這個指標目前主要用于證券公司、投資公司、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目的是為了擠泡沫,規避風險。
二、期貨的最低凈資本是指什么
因為期貨公司的風險準備金符合負債中預期會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所以風險準備金是負債。
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
負債實質上是企業在一定時期之后必須償還的經濟債務,其償還期或具體金額在它們發生或成立之時就已由合同、法規所規定與制約,是企業必須履行的一種義務。
風險準備金是指由交易所設立,用于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帶來的虧損的資金。
三、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期貨公司的經營活動,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根據《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公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慎經營,履行對客戶的誠信義務。
第四條 期貨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其他關聯人不得濫用權利,不得占用期貨公司的資產或者挪用客戶保證金和其他資產,不得損害期貨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依法對期貨公司實行自律管理。
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法對保證金安全實施監控。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業務終止第六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除應當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人員不少于15人;
(二)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于3人。
第七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股東應當具有中國法人資格,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持續經營2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在最近2個會計年度內至少1個會計年度盈利;或者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二)凈資產不低于實收資本的50%,或有負債低于凈資產的50%,不存在對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確定影響的其他風險;
(三)包括對期貨公司的出資在內的累計對外長期股權投資不超過自身凈資產;
(四)沒有較大數額的到期未清償債務;
(五)近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未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七)在近3年內作為金融機構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或者作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沒有濫用股東權利、逃避股東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八)其自然人股東、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沒有被采取證券、期貨市場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屆滿已逾2年;沒有被撤銷證券、期貨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者從業人員資格,或者自被撤銷之日起已逾2年;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所列情形;
(九)不存在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參股期貨公司的情形。
第八條 設立期貨公司,持有100%股權的股東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凈資本應當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股東不適用凈資本或者類似指標的,凈資產應當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
第九條 期貨公司有關聯關系的股東持股比例合計達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期貨公司有關聯關系的股東持股比例合計達到 100%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設立期貨公司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經營計劃;
(四)發起人名單及其審計報告;
(五)擬任用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名單、簡歷和相關資格證明;
(六)擬訂的期貨業務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文本;
(七)場地、設備、資金證明文件;
(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設立的期貨公司,可以從事商品期貨經紀業務;從事其他期貨業務的,還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資格。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并有效執行;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
(四)具有從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的詳細計劃;
(五)業務設施和技術系統符合相關技術規范且運行狀況良好;
(六)高級管理人員近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行政處罰,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七)不存在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八)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行政、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九)近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
但期貨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變更,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比例超過50%,對出現上述情形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負責人已不在公司任職,且已整改完成并經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驗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十)控股股東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十一)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近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行政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十二)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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