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信合作業務具體指什么業務
銀信合作業務,是企業通過信托公司尋求貸款的方式之一,信托公司將企業所需貸款的項目“打包”處理成理財產品,由銀行主導設計后發行,向投資者籌集資金。企業獲得所需貸款,銀行、信托公司獲得相關管理費用,投資者有風險地獲得預期收益。 也就是說這些業務其實就是一些銀行推出的那些所謂的理財產品,就好像你對一個項目投資一樣,這是具有挺大風險的,你也可以理解成為一種集資行為。
2,簡要說說銀信合作和銀證合作的區別為什么我國對銀信合作監管而對
銀信合作主要包括銀信理財合作、信貸資產證券化、代為推介、信托資金代理收付和信托財產保管,其中銀信理財合作,是指銀行將理財計劃項下的資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銀證合作主要有銀證資金結算;中介代理業務。證券公司委托商業銀行網點代辦開戶業務,利用銀行發達的網絡優勢吸引更多的投資者,二者共同合作開發"銀證通系統",銀行為基金提供資產管理業務。由商業銀行具體辦理證券、現金管理以及派發紅利等核算業務,資源得到整合,證券風險得到銀行監督;按照當前發展狀況,前者風險不斷放大,積累較多;后者合作不足,不能方便客戶。所以國家目前政策是叫停壓縮銀信合作,鼓勵銀證合作,融合貨幣和證券兩個市場,當然,都是雙刃劍,都需要嚴加監管。
3,銀信合作和銀行理財產品的區別
理財產品,即由商業銀行和正規金融機構自行設計并發行,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后,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產品。 銀信合作是指商業銀行為了繞過央行為了防止經濟過熱而出臺政策限制商業銀行放貸,迫使商業銀行的貸款額度不超過上一年的一定量這一政策限制而,采用了與信托合作的方式,通過信托公司來發放貸款。有。銀信合作的模式是: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計劃,不論是單一信托或集合信托,房地產信托或政信類的項目都是信托公司自己成立的。 銀行只是發行渠道,所以客戶從銀行買的信托理財產品收益很低。比如信托公司給客戶的收益是12%,銀行從中間拿6%-8%,到客戶手里就是4%--6%,而且信托出了任何問題,比如說延期兌付,銀行是任何責任也不承擔的。 鑒于此,信托公司努力建立自己的發行渠道,比如第三方理財公司。所以買信托可以找第三方理財,而且可以選擇的產品更多。

4,什么是銀信合作銀信合作有哪些風險
比如銀行愿意向某個客戶貸款,可苦于某些信貸細節的規定無法交易,銀行便將客戶介紹給信托公司,通過信托產品進行.銀行在此過程之中,只做了兩件事情:一銷售、二托管,不設法動用自己的資金直接購買,實際的風險是信托產品發起人和信托產品投資持有人之間的關系。信托公司履行完信托產品的審核程序,不應該承擔風險的.但目前的銀信合作大部分不是基于產品創新,而是規避國家政策限制,鉆政策的漏洞,不可以發放貸款的項目,就去銀信合作。事實是廣大的買銀信合作產品的客戶基本上會以為銀信合作產品是銀行的,要是產品出了問題,處于穩定的考慮,銀行最終都會兜底。現有的銀信合作是由銀行作為發起端,通過銷售理財產品集合資金后,由銀行作為單一委托人將資金信托給信托公司,向目標公司發放貸款。這些公司基本都是銀行的長期穩定客戶,資產質量較好,且大部分占用銀行的授信額度。這樣,最終的風險還是在銀行端,盡管發起理財的銀行已對客戶做過風險評估。日本金融泡沫和美國金融泡沫中,就有很多這類的產品通過銀行來銷售讓老百姓看不清其本質。在市場不規范的情況下,銀信產品如果出了問題,損失的是銀行渠道的信譽,甚至會給銀行帶來法律糾紛。搜一下:什么是銀信合作?銀信合作有哪些風險?
5,什么是銀信合作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等"一法兩規"出臺,困擾信托業功能定位的問題得以解決,同時也標志著我國金融體系的四大支柱--銀行、保險、證券、信托四足鼎立的局面已初步形成。信托投資公司陸續完成重新登記后,作為今后其主要業務的資金信托業務增長勢頭強勁。其業務開展中的一個突出特點是與銀行合作,從一年多的實踐看比較成功,創新金融品種推陳出新,推動信息、網絡、客戶、技術包括功能等資源交換和共享,銀信合作已成為信托業務發展和銀行業爭取高端客戶、發展延伸業務的互利平臺。 (一)銀信合作的背景 1.分業經營和鼓勵創新的金融政策,為銀信合作提供了"天然"良機。銀行業雖然有中間業務的職能和盈利要求,但業務范圍、操作方式等受到限制。信托業具有極為廣闊的經營空間,但信托資金募集受到一定限制,如:不能通過公共媒體宣傳、委托合同不超過200份、單筆委托資金不低于5萬元等,現階段信托公司高端客戶資源匱乏。 2.銀信雙方各有自身業務經營的比較優勢,合作更利于各方優勢的發揮,同時,自身所受限制得以不同程度的合理放松。如:銀行業具有極大的資金量和豐富的客戶資源,資金運用受到限制,運用渠道較窄;信托業的資金運用較為靈活,但籌資渠道受到限制。 3.通過合作提高金融工具創新和多方位服務,滿足信托投資人不同需求,達到銀、信和客戶三方提高效率和穩定關系的目的。 4.隨著金融業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為屆時參與競爭乃至混業經營做必要準備。 (二)現階段銀信合作的主要形式 1.傳統的資金收付和結算及代售信托計劃 信托公司原結算資格取消后,只能作為一般企業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貸款、投資等業務資金往來通過銀行賬戶結算。資金信托業務開辦后,必須在銀行開立信托專戶,銀行為信托公司代售信托計劃,代理收付資金,代理兌付信托收益。 2.擔保和同業拆借及授信 信托公司為借款人向銀行貸款提供擔保,銀行為信托投資公司借款等提供擔保;作為金融同業,雙方互為交易對象,進行資金(債券)交易。 3.其他具體業務領域的合作 這類情況如對項目共同考察、評估,爭取好項目,發展高端客戶,共同貸款;或銀行貸款,信托擔保;雙方進行資產轉讓、回購,以達到融資或調整資產負債比例等目的。 4.信托賬戶的托管 資金信托實質就是私募基金,為了規范運作,保證銀行、信托和客戶等各方利益,參照基金托管方法,信托公司為信托資金管理人,銀行為托管人,簽訂《信托賬戶托管協議》,對信托計劃進行管理。 5.簽署戰略合作協議 前瞻性合作。為了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尋求更廣泛的合作領域,不斷推出新的金融品種,雙方就可能合作的方面進行探討,制定框架式條款,并給予對方合作優先權。 (三)資金信托計劃方面具體合作分析 目前銀信合作最多的是圍繞資金信托計劃展開的,并通過長期"共同"發售信托計劃,不斷尋找其他方面的合作。資金信托合作的方式大致是: 1.簽訂協議,銀行為信托代銷信托計劃 該階段銀行與信托簽訂代理協議,約定銀行收取一定的代售手續費,且信托資金在該銀行開立賬戶,信托公司得以圓滿發行信托計劃承諾。代售信托計劃的項目一般銀行參與考察或經過評估認可。 2.委托人加入信托計劃及各方利益 該階段銀行為信托介紹客戶(委托人),委托人與信托公司辦理信托合同等相關手續。 銀行表面上暫時讓出客戶,但由于信托專戶、信托項目專戶在其銀行開設,信托資金沒有運用前仍然在其行內,銀行客戶資金并沒有外流,銀行又可獲取代理收入;信托計劃一經發售成功,信托公司即開始取得信托手續費收入(一般按年收取),進而發展其他信托業務。委托人的利益:閑置資金存放銀行利率0.72%(或1.44%),而加入信托計劃收益一般可達到4%以上。 3.委托人退出--轉讓信托計劃 銀行在代售信托計劃時向信托公司承諾信托期間信托資金的供應保證,向機構客戶推介時承諾一定時間(如3個月)后,客戶可自主選擇繼續或退出,如果退出,提前(如5天)通知銀行,銀行承諾為其尋找受讓方,如果在信托期間客戶需要短期資金,銀行承諾可由信托公司擔保或信托合同質押貸款,銀行可以在不損失存款甚至擴大存款的同時,擴大了貸款業務;信托公司在信托資金管理的過程中,不斷加深和委托人的聯系,為其提供信托其他功能的服務,擴大業務空間。銀行和信托在委托人對信托計劃退出轉讓時可以收取不同比例的轉讓手續費。 通過以市場為導向,以客戶為中心,以信托計劃為載體,以銀行為媒介和平臺,以管理資金和增值、延伸服務為目的,實現間接融資到直接融資,客戶資金盈利性和社會資金效用的大幅提高;實現信托資金的流動,活躍信托市場;達到參與各方穩固、密切關系等多贏效果。 (四)銀信合作的發展趨勢 目前的銀信合作很多是淺層次的合作,簡單地說,就是銀行為吸收存款,收取手續費,信托為募集信托資金。如何最大限度發揮比較優勢才是合作的真正目的。這就要求,合作必須首先了解雙方的比較優勢、合作的目的和雙方合作要達到的目標。所謂比較優勢,是一方有而對方不具備的條件。具體地說,信托的優勢主要是信托功能、信托市場、復合型人才等,銀行的比較優勢主要是信譽、資金、網絡、客戶資源等。保證雙方合理利益是合作的前提,把雙方的比較優勢有機地融合是成功合作的決定因素,詳細周密的整體合作計劃是長期合作的基礎,也是合作中雙方效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徑,只有在相互了解和信任的基礎上才能深化合作。 在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機制的前提下,銀信合作對雙方的發展互惠互利,因此,合作前景看好,有很大的發展空間.但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大舉進入,金融創新尤其是產品創新將動搖"分業"政策,銀信合作將由互補性合作轉變為競爭性合作。當前合作中,信托公司應該更積極地推動銀信合作,抓住時機,利用銀行的優勢,奠定自己的經營基礎。不可否認,現在很多信托公司的資金信托業務是靠銀行的支持完成的,有的可以說是銀行把自己的客戶資源"奉獻"出來,而信托公司怎樣把銀行的客戶真正變成雙方共有客戶,甚至是發展以信托為主的客戶,也許這是合作最重要的收益之一,這才是信托公司合作的實質。只單純為某項具體業務而做業務,不 考慮客戶資源,始終缺少自己的客戶群體,這樣很難有長遠的發展。也就是要"魚"還是要"漁"的問題。銀行則通過合作,充分體現客戶利益至上的經營理念,以市場手段加深客戶信任,同時增加中間業務收入,熟悉其他金融市場業務,促進中間業務的快速發展,培養復合型人才。 (五)銀信合作中的一些啟示 銀行和信托的合作雖比較成功,但兩個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則和利益差異還是給合作帶來了不少掣肘和不便。通過運作,總結以下幾個特點和潛在要求: 效率不高。合作機構的選擇,雙方彼此資信的了解,意向的談判,人員、業務的熟悉溝通,時間、空間的利用,合作方各自的管理模式、企業文化等,很多方面影響合作的進度。 資源浪費。包括經營成本、機構、人員及知識、監管、信息等。涉及兩個機構的綜合金融產品可能因不同的監管要求造成金融產品開發的"合理不合規"而放棄,增大了開發成本和人力、物力的浪費,乃至社會資源的浪費。 開發、穩定客戶。由于金融機構能滿足客戶的多方面金融需求,客戶群體將得以擴大和穩定,否則最終會被客戶"炒"掉,這就給金融機構提出多元化經營的要求。舉一個例子,如果你既需要食品又需要鞋和衣服,你會去品種齊全的超市而不是去專賣商店。 技術創新和服務質量提升。金融創新使得金融產品同質化,競爭的主要方面就從回避政策的創新轉到技術含量的創新和服務質量的提高,金融創新產品的價值更大。 經營多元化,分散風險,增強盈利能力。分業經營下,由于經濟及行業周期會給金融機構帶來階段性風險,經營單一、實力較弱的機構在這些風險中淘汰,而實力大的機構也會因此而大傷元氣。多元化經營,盈利渠道和方式增多,各類業務收入相互補充,收益自然相對穩定。 培養復合型人才。分業經營加重專業知識的專屬性,金融人員不愿也不可能更多地接觸了解其他行業的知識和業務,經營和金融創新又需要多方面的金融知識,可以說,創新與綜合金融知識成正比關系,而金融業發展靠創新來實現。多元化經營可以更多培養復合型人才,最終為本機構的競爭和金融業的發展發揮作用。 經營體制的確定。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都是相對的,金融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分業經營下的金融機構就會產生混業經營的要求,銀信合作實際就是其要求的體現。而從實行混業經營國家的金融業經營看,在混業經營下,每個金融機構并不是"百花齊放",仍然是選擇一個方面作為自己的主業,其他方面作為輔助和補充。因此,混業經營既是國際金融體系發展的趨勢,也是促進金融業發展的經營體制。管理當局應該盡快研究、規劃混業經營的相關制度,以適應我國即將面對的挑戰。 銀信合作蘊含很大機遇,但也面對政策等方面的挑戰,這也是任何金融創新必然要遇到的,無論從眼前還是長遠利益看,合作都是雙方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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