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不清
民間借貸新規下
利息的計算方式怎么辦?
01
2020年8月20日前的借款合同
如何計算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實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1/1/1生效)
???
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應實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最多支持年利率24%。
???
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為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
02
未約定借款利息
如何計算期內利息與逾期利息?
假設
▼▼▼
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借期內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1月1日起借款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央宣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03
未約定先還本金還是利息
如何確定還款順序?
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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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雙方未約定借款本金及利息歸還順序的情景下,根據法律規定應該按照完成債權的有關費用、利息、主債務的順序抵充。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按照以上所述,歸還的6萬元款項應按照先息后本順序抵充,扣除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計算的逾期還款利息后,盈余金額用于抵扣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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