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修訂《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全文)
為貫徹落實修訂后的《證券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修訂后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夯實公司可轉債注冊制制度基礎,加強監管事中事后,中國證監會于近日修訂發布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于2020年8月7日至9月6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召開座談會,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公司債發行管理辦法,社會各界對本次修訂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內容表示認同。中國證監會對各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逐一認真研究,吸收采納了相關合理意見,進一步修訂制定了《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實行公開發行公司可轉換債券注冊制,明確期貨交易場所發行條件、注冊程序、初審監管機制等;適應性修改證券法,包括期貨服務機構備案、受托人相關規定、募集資金使用、重大事件分類、公開承諾的披露義務、信息披露渠道、專業投資者與投資者的區別等普通投資者等;三是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強化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銷機構和期貨服務機構,嚴格禁止逃避、免除債務等損害債券持有人權益的行為,按照監管慣例減少限制結構性債券發行的條款;四是結合可轉債市場監管等相關修訂,調整公司可轉債交易場所,取消公開發行公司可轉債的信用評級強制規定,明確非公開發行公司可轉債監管機制。發行企業可轉換債券,強調發行企業可轉換債券應符合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相關規定。嚴禁逃避、免除債務等損害債券持有人權益的行為,按照監管慣例減少限制結構化債券發行的條款;四是結合可轉債市場監管等相關修訂,調整公司可轉債交易場所,取消公開發行公司可轉債的信用評級強制規定,明確非公開發行公司可轉債監管機制。發行企業可轉換債券,強調發行企業可轉換債券應符合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相關規定。嚴禁逃避、免除債務等損害債券持有人權益的行為,按照監管慣例減少限制結構化債券發行的條款;四是結合可轉債市場監管等相關修訂,調整公司可轉債交易場所,取消公開發行公司可轉債的信用評級強制規定,明確非公開發行公司可轉債監管機制。發行企業可轉換債券,強調發行企業可轉換債券應符合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相關規定。并根據監管慣例減少限制結構性債券發行的條款;四是結合可轉債市場監管等相關修訂,調整公司可轉債交易場所,取消公開發行公司可轉債的信用評級強制規定,明確非公開發行公司可轉債監管機制。發行企業可轉換債券,強調發行企業可轉換債券應符合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相關規定。并根據監管慣例減少限制結構性債券發行的條款;四是結合可轉債市場監管等相關修訂,調整公司可轉債交易場所,取消公開發行公司可轉債的信用評級強制規定,明確非公開發行公司可轉債監管機制。發行企業可轉換債券,強調發行企業可轉換債券應符合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相關規定。
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按照“建系統、不干預、零容忍”的方針,規范交易所可轉債市場發展,推動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加強可轉債市場準入監管,壓緊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責任,加強可轉債市場統一執法公司債發行管理辦法,依法取締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惡意逃債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可轉債市場,不斷推動和提升可轉債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能力,助力提升直接融資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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