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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要退市?上市公司要退市的條件?

    #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

    新華財經北京5月15日電 隨著2021年度上市公司財報披露接近尾聲,A股迎來了“退市大潮”。截至4月30日,滬深兩市已有逾40家公司觸及強制退市,數量幾乎是上年全年退市的2倍。“虛假信息披露、財務造假、違規擔保等情形”是導致退市的主要原因。而投資者在對上市公司違法行為進行索賠時,可能遇到上市公司面臨退市,甚至已經進入破產程序。這種情況下,如何通過訴訟依法維權?下面結合具體案例給投資者分享。

    1、已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

    *ST數知(300038)因2020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2021年12月9日,公司及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張志勇收到證監會《立案告知書》,涉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信息披露違規事項。根據法律規定,在2019年1月18日到2020年12月23日期間買入*ST數知且在2020年12月24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持股的投資者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證券虛假陳述民事侵權賠償訴訟進行索賠。

    2022年4月30日,因2021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收到深交所股票終止上市事先告知書。

    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如何做才能最大限度獲得賠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呢?

    第一,要在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第二,根據具體違法行為,確認全部侵權人作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和連帶責任;第三,選擇較為有利的計算方式確認自己的訴訟請求;第四,積極參加訴訟,在訴訟中也可積極與上市公司及其他侵權人協商和解;第五,債權確認后積極參與重組或者債權人會議等維權活動,發表意見,從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被摘牌退市的公司

    典型案例就是康得新(002450),昔日千億市值大白馬,相信大多數A股投資者都知曉。2021年5月30日,其被深交所摘牌。在A股最后一個交易日(2021年5月28日)股價僅剩0.2元,總市值7.1億元,13萬股東深卷其中。雖然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曾表示“將積極支持康得新投資者通過單獨訴訟、共同訴訟、申請適用示范判決機制、普通代表人訴訟及特別代表人訴訟等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康得新事實上并無多少賠付能力,散戶能獲得多大程度的補償也是未知數。那么還有索賠的必要嗎?

    雖然案件中的責任認定,即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承擔多少責任,以及賠償方式要等法院最終判定,但投資者不應放棄行使權利。需要注意的是,投資者訴請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不單一是上市公司,多個賠償主體可以增加獲賠的希望。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我們看看一家機構投資者的做法:2022年4月,浙江中泰創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對康得新等11個被告提起訴訟。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單支行、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位列第二、第三被告,其余被告方還包括康得新大股東康得集團及其實控人鐘玉、康得新總裁兼董事徐曙、中國化學賽鼎寧波工程有限公司、宇龍汽車(集團)有限公司,以及聯合信用評級、恒泰長財證券、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

    上市公司要退市?上市公司要退市的條件?

    需要說明的是,在虛假陳述的相關訴訟活動中,尤其是有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的情況下,訴訟活動遵循的舉證原則是“倒置”的,即由被告證明自己沒有侵權行為,這對原告是極為有利的。所以投資者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將“有可能”侵權的行為人全部列為被告。

    3、進入重整瀕臨破產的公司

    說到重整的上市公司不得不提一下波瀾起伏的*ST銀億。

    2019年6月17日中午,上市公司ST銀億公告披露,銀億集團、銀億控股已于6月14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2020年6月23日,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請。同年12月11日,其公告,在浙江省寧波中院的主持下,第二次債權人會議高票通過《銀億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草案)》。

    2021年12月23日,法院已裁定公司終止重整程序,進入重整計劃執行階段。雖然仍面臨債務風險,但銀億股份畢竟走在了逐步恢復持續經營能力和盈利能力的良性發展軌道上,投資者維權也會迎來更多的希望。

    以上*為ST銀億公司進入重整的主要時間線。2020年1月,ST銀億股份收到《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其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18年,其與關聯方發生7筆交易,合計發生額43.12億元,每筆交易均達到信息披露標準,公司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此情況下投資者可以向法院申請索賠。2020年5月,浙江省寧波市中級法院對投資者向ST銀億索賠一事立案。

    上市公司被申請破產重整、或瀕臨破產,投資者索賠維權并不是必然無法取得賠償。如果投資者提出索賠請求且索賠獲得法院支持,將同時具有股東、債權人兩個身份,進而維權也多了一份法律保障。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面對被申請破產或重整,瀕臨破產的上市公司,也要積極維權。

    退市新規落地后,常態化退市機制加速形成。作為我國資本市場的主要參與群體,中小投資者在信息、資金、專業等方面出于弱勢,在退市過程中自身權益容易受到侵害。作為投資者,有必要了解退市新規下投資者權益保護的相關安排,知權行權,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利。上市公司退市,不是一退了之,尤其是存在財務造假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和中介機構,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隨著新證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發布實施,以及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規則的落地,證券投資者保護體系和民事賠償機制進一步健全。涉及詐騙發行、財務造假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上市公司退市的,投資者可以通過先行賠付、責令回購或者通過單獨訴訟、共同訴訟、申請適用示范判決機制、普通代表人訴訟及特別代表人訴訟等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作者:劉力銥,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麗穎,東方證券北京學院路營業部首席投資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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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名稱:《上市公司要退市?上市公司要退市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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