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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分配包括什么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區別是什么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區別
一、再分配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再分配(也稱社會轉移分配)指,在初次分配結果的基礎上,政府通過稅收、政策、法律等措施,使各收入主體之間實現現金或實物轉移的一種收入再次分配過程,也是對要素收入進行再次調節的過程,其一般通過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等手段進行調節。
法律依據:《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第二大點第1點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立足基本國情,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在發展中調整收入分配結構,著力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體制環境,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堅持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調節并重,繼續完善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初次分配機制,加快健全以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機制,以增加城鄉居民收入、縮小收入分配差距、規范收入分配秩序為重點,努力實現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發展同步,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逐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六大點第(二)項 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堅持多勞多得,著重保護勞動所得,增加勞動者特別是一線勞動者勞動報酬,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勞動、資本、土地、知識、技術、管理、數據等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健全以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等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機制,強化稅收調節,完善直接稅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合理調節城鄉、區域、不同群體間分配關系。重視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發展慈善等社會公益事業。鼓勵勤勞致富,保護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調節過高收入,清理規范隱性收入,取締非法收入。
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區別是什么
區別:
1、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主體不同:
初次分配的主體是各種市場主體,主要是國有經濟、集體經濟及非公有制經濟等企業。再分配的主體是國家,國家的各級政府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而不是市場主體的身份進行再分配。這里要說明的是,在國有經濟中,國家作為主體參與初次分配,但這個主體是市場主體而不是社會管理者的身份。
2、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范圍不同:
初次分配是是在創造國民收入的物質生產領域進行的分配,國民收入再分配是國民收入繼初次分配之后在整個社會范圍內進行的分配。
3、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注重公平的具體措施不同:

初次分配注重公平的具體措施:要著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逐步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建立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
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具體措施:要加強政府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保護合法收入,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通過強化稅收調節,整頓分配秩序,把收入差距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防止出現嚴重的兩極分化,實現公平分配。
再分配內容有:
1、收入稅。居民和企業等各收入主體當期得到的初次分配收入依法應支付的所得稅、利潤稅、資本收益稅和定期支付的其他經常收入稅。
2、財產稅。如房產稅、遺產稅等。
3、社會繳款。如失業保險、退休保險、醫療保險計劃等。
4、社會福利。如失業金、退休金、撫恤金、醫療保險金和社會救濟金如生活困難補助、救濟金。
5、其他轉移收支。包括政府內部轉移收支;本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之間的援助、捐贈、會費繳納等,對私人非營利性機構的捐贈、贊助等轉移收支;居民之間的內部轉移收支,如城鎮居民對農村居民的轉移收支。
三、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區別
初次分配更加注重效率,以激發社會成員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以縮小貧富差距,保障社會穩定。再分配在初次分配結果的基礎上各收入主體之間通過各種渠道實現現金或實物轉移的一種收入再次分配過程。初次分配指是指國民總收入直接與生產要素相聯系的分配。任何生產活動都離不開勞動力、資本、土地和技術等生產要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取得這些要素必須支付一定的貨幣,這種貨幣報酬就形成各要素提供者的初次分配收入。 1、初次分配指國民總收入(即國民生產總值)直接與生產要素相聯系的分配。 2、再分配(也稱社會轉移分配)指,在初次分配結果的基礎上各收入主體之間通過各種渠道實現現金或實物轉移的一種收入再次分配過程,也是政府對要素收入進行再次調節的過程。 3、初次分配與再分配的區別:主要看政府對是否對要素收入進行再次調節。(個人觀點) (1)初次分配主要包括: a、居民提供生產要素所得報酬收入。 b、政府利用國家權力對貨物和服務的生產和再生產所征收的生產稅和進口稅形成的初次分配收入。 c、企業在扣除其固定資產消耗和其他運營成本及稅收后的凈營業盈余形成的初次分配收入。 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場機制形成,生產要素價格由市場供求狀況決定,政府通過稅收杠桿和法律法規進行 調節和規范,一般不直接干預初次分配。 (2) 再分配主要包括: a、收入稅。居民和企業等各收入主體當期得到的初次分配收入依法應支付的所得稅、利潤稅、資本收益稅和定期支付的其他經常收入稅。政府以此對企業和個人的初次分配收入進行調節。 b、財產稅。居民等財產擁有者,根據現有財產狀況,依法繳納的動產稅和不動產稅,如房產稅、遺產稅等,政府以此對居民收入進行的調節屬于存量調節。 c、社會繳款。居民為維持當前和未來的福利,保證在未來各個時期能獲得社會福利金,而對政府組織的社會保險計劃或各個單位建立的基金所繳納的款項,如失業保險、退休保險、醫療保險計劃等。 d、社會福利。指居民從政府獲取的、維持最基本生活的收入,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福利金(如失業金、退休金、撫恤金、醫療保險金等)和社會救濟金(如生活困難補助、救濟金)。 e、其他轉移收支。包括政府內部轉移收支;本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之間的援助、捐贈、會費繳納等,對私人非營利性機構的捐贈、贊助等轉移收支;居民之間的內部轉移收支,如城鎮居民對農村居民的轉移收支。再分配主要由政府調控機制起作用,政府進行必要的宏觀管理和收入調節,是保持社會穩定、維護社會公正的基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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