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編發現不少網友在網上搜索什么是萬福生科造假案例?萬福生科造假的原因及方式這類內容,所以小編也是為此幫大家整理出了下面這些相關的內容,不妨和小編一起看看吧?
1,萬福生科造假的原因及方式
萬福生科財務造假,帶來的社會影響:一方面經濟利益的驅動是產生財務造假最根本的內部動因。通過財務造假,虛增利潤,達到上市要求,募集大量資金。如創業板上市條件中要求,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對于凈利潤等相關指標都有最低額度規定。萬福生科通過財務造假上市成功,公開募得資金總額42 500萬元。如此巨大收益使得鋌而走險,不惜財務造假以達到政策要求上市。另一方面,上市成功能極大增強聲譽資本和社會資本是又一重大誘因。通過上市,和產品的知名度增加,更容易獲得客戶的尊重和信任,而家個人也獲得了自我價值的實現和社會的認可。不少上市成功之后,董事長的身份和地位發生了重大變化,成為和銀行的“座上賓”、媒體的焦點人物。
2,看了萬福生科財務造假案例有個地方不明白它公司造假不應該是公司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有法律約束的,當然所有的公司都有法律約束上市公司法律要保障小股東利益,造假不是坑人嗎,坑人國家肯定要管呀您好,上市一個利益鏈條,從上市公司的高管,管理層 ,券商保代,承銷商,這個利益鏈條上捆綁了太多的人,假如花費了6億來打點方方面面,上市以后能夠融資來60億,從公司的股東來說直接變成了身價數億幾輩子不愁沒有錢的富商,對于券商而言,保薦公司上市那是有油水可以拿的,少則幾百萬,多則幾千萬,上億,券商也想賺這個錢,保代呢一般都是高學歷,出入高規格的場所,但是手里沒有太多錢呀,心里落差是難免的,保代從個人角度出發也愿意過度包裝,幫助企業隱藏負面的,因為被逮住的概率是有限的,只有激起民憤或是上市以后做的太顯眼了才會被覺察,所以這個冒險還是值得的,并且成功的概率還是很大的,君不見很多新股上市之前業績幾個億,上市第一年就變成幾千萬,接下來兩三年業績逐漸下滑,當然,通過包裝上市,融資以后,股價再漲再跌其實對股東影響不大,所以包裝就成了上市的第一步,真正有內涵,有市場,有發展前景的公司,誰也不會吵著鬧著要上市,因為上市以后就要受到管理層的監管,對于業績要有說明,悶著頭賺錢的事情被公開到市場和競爭對手那去,有必要嗎?也正是因為企業的底子不夠,不好做大做強,那上市融資一把了卻心愿就成了很多企業家畢生的夢想,至于說上市以后反正錢到手了,創業時間想做大的心思也慢慢沉浸在上市的快感中了,難以繼續勵精圖治開拓市場做大企業了這是我個人的一點愚見,未免偏頗,不過還是希望能夠幫助到您,也祝愿您畢業順利,求職順利,心想事成

3,萬福生科財務造假違背了哪些會計準則和法規的規定
(一)虛假陳述行為的界定 虛假陳述包括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以及不正當披露。根據中國證監會《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以下簡稱《虛假陳述行政責任規則》)的規定: 1.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報告)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時、公平披露信息,應當認定構成“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2.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對所披露內容進行不真實記載,包括發生業務不入賬、虛構業務入賬、不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記載的事實與真實情況不符的,應當認定構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3.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過其他信息發布渠道、載體,作出不完整、不準確陳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資者對其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的,應當認定構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誤導性陳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4.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關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項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遺漏重大事項的,應當認定構成“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遺漏”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二)虛假陳述的行政責任 1.發行人、上市公司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虛假陳述行政責任規則》對此作出了詳盡規定: (1)對虛假陳述中個人責任的認定 ①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負有保證披露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和公平的義務,應當視情形認定其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行政責任,但其能夠證明已盡忠實、勤勉義務,沒有過錯的除外。 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其他人員,如果確有證據證明其行為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包括實際承擔或者履行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組織、參與、實施了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或者直接導致信息披露違法的,應當視情形認定其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③如有證據證明因信息披露義務人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在認定信息披露義務人責任的同時,應當認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負責人應當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解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揮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或者隱瞞應當披露信息、不告知應當披露信息的,應當認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2)可以考慮“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①未直接參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②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被發現前,及時主動要求公司采取糾正措施或者向證券監管機構報告; ③在獲悉公司信息披露違法后,向公司有關主管人員或者公司上級主管提出質疑并采取了適當措施; ④配合證券監管機構調查且有立功表現; ⑤受他人脅迫參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⑥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3)可以考慮“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①當事人對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提出具體異議記載于董事會、監事會、公司辦公會會議記錄等,并在上述會議中投反對票的; ②當事人在信息披露違法事實所涉及期間,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 ③對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不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在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后及時向公司和證券交易所、證券監管機構報告的; ④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解釋】《虛假陳述行政責任規則》中明確規定,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單獨作為不予處罰情形認定:(1)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2)能力不足、無相關職業背景;(3)任職時間短、不了解情況;(4)相信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出具的意見和報告;(5)受到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預。 (4)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①不配合證券監管機構監管,或者拒絕、阻礙證券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法,甚至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干擾執法; ②在信息披露違法案件中變造、隱瞞、毀滅證據,或者提供偽證,妨礙調查; ③兩次以上違反信息披露規定并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 ④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誠信記錄并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⑤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證券服務機構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并處以業務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萬福生科即將上市,萬福生科公司狀況大概如下了:萬福生科(湖南)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糧食收購、儲備、大米、油脂、淀粉糖系列產品生產銷售及科研開發為一體的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省級高新技術企業,也是一家稻米精深加工、副產物高效綜合利用的循環經濟企業,萬福生科同時還是一家省、市主流媒體重點推介的廢水、廢渣無害化處理、綜合利用的綠色環保企業。
以上就是有關“什么是萬福生科造假案例?萬福生科造假的原因及方式”的主要內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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