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0年5月8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印發的《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銀保監辦發〔2020〕39號),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是指以履約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信用保險的信用風險主體為履約義務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為權利人;保證保險的投保人為履約義務人,被保險人為權利人。
所謂融資性信保業務,是指保險公司為借貸、融資租賃等融資合同的履約信用風險提供保險保障的信保業務。
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的聯系:
1.均屬于財產險,二者合稱信用保證保險;
2.均以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亦稱“保險對象”、“保險項目”、“保險保障的對象”,在財產保險中是投保人的財產以及與財產有關的利益。
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的區別如下:
1.興起時間不同:我國信用保證保險的發展始于20世紀80年代初期。1983年,國務院通過《財產保險合同條例》,將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確定為財產保險險種;1986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始試辦短期出口信用保險;1988年,國務院正式決定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試辦出口信用保險業務。2000年初期,國內消費貸款保證保險開始興起。2004年保監會印發《關于規范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重新制定貸款費率,隨后各保險主體陸續停辦該項業務。2005年,平安集團成立了信用保證保險事業部,致力于個人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
2.投保人不同:信用保險指的是保險公司應權利人的要求,擔保義務人信用的一種保險;而保證保險指的是義務人應權利人的要求,向保險公司投保自己的信用。

3.利益屬性不同:信用保險合同是利己合同,保證保險合同屬于利他合同。
4.承保方式不同:信用保險是填寫保險單來承保的,其保險單同其他財產險保險單并無大的差別。保證保險有的是通過出具?保證書的方式來承保,保證書和財產保險單有本質不同,只規定擔保事宜,甚至包括見索即付的獨立保函。
5.風險大小不同:在信用保險中保險人承擔著實實在在的風險,必須把保費的大部分或全部用于賠款。保證保險是保險人出立的保證書,履約的全部義務還是由義務人自己承擔,并沒有發生風險轉移,相對來說風險比較小。由于信用險保單中不涉及義務人(被保證人),因此保險人對義務人的約束相對較弱,如果發生損失代償,事后追償手段有限。保證險由于是義務人投保,保險人可以提出如反擔保等控制手段或緩釋措施,追償手段更多。
6.保險性質不同:信用保險是權利人為了把可能因被保證人不履約而使自己受到的損失的風險轉移給了保險人,自保單在生效一刻起,權利人的損失風險就已經交由保險人承擔了。保證保險是具有擔保行為的險種,履約義務仍由義務人(被保證人)承擔,保險公司只是在義務人無法履約的情況下,才須承擔賠償減損責任,風險責任并未發生轉移,因此保證保險存在“保險說”、“擔保說”之爭。
7.保險費不同:信用保險的保費則屬于保險人承擔風險責任的對應價金。由于保證保險具有擔保性質,被保證人交付的費用實則是一種擔保手續費,是對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服務的一種報酬。其保險費精算基礎也不相同,信用保險的費率主要涉及正常風險因素,相對容易一些,而信用保證保險的費率主要涉及的是政治、經濟和個人品德因素,所以相對復雜一些。
8.產品類型不同:信用保險的主要包含:賒銷信用保險、預付信用保險、企業貸款信用保險、個人貸款信用保險、信用卡保險等。保證保險則主要包含:合同保證保險(在建設工程領域比較常見,如投標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保險、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等)、產品保證保險、貸款保證保險、存款保證保險、司法保證保險、雇員忠誠保證保險等。
9.涉及主體不同:信用保險合同除保險人外只涉及權利人和義務人;保證保險因為往往要求義務人提供擔保,因此除保險公司外還涉及權利人、義務人及擔保人。
10.發展趨勢不同:信用保險常見的有出口信用保險和投資保險等,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仍然處于較低的水平,與外貿的大幅增長不相符合。近年來,信用保險在市場主體融資增信方面發揮顯著作用,得到國家政策上的支持與市場主體認可,特別是在建設工程保證保險領域飛速發展,信用保證保險發展呈上升趨勢。建設工程保證保險代替現金保證金,可以緩解建筑企業支付保證金的壓力,助力優化營商環境,激活市場主體活力;同時,保險公司采用創新電子保函形式和與第三方電子保函平臺合作,極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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